中新網北京5月12日電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12日就國務院公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接受了新華社記者的專訪,并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出臺有什么意義,尤其在當前抗擊“非典”之際,具有什么現實的指導意義?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以下簡稱負責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出臺,標志著我國進一步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納入到了法制化的軌道,將促使我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的建立和完善,為今后及時、有效地處理突發事件建立起“信息暢通、反應快捷、指揮有力、責任明確”的法律制度。
條例在當前抗擊“非典”之際出臺,為嚴格依法防治“非典”工作提供了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據,使政府及其各有關部門的職責有了明確的規定,有利于調動全社會一切力量,充分發揮社區和群眾的積極性。特別是對于目前只有散發或者未發生“非典”病例的地區,作好預防和預警準備提供法律依據和工作思路。使得全國防治“非典”的工作有序地進行,徹底切斷疫病傳播和擴散的途徑,有效控制疫情蔓延,保持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記者:一般行政法規立法均需要較長時間的調研和論證。這一條例出臺前后時間不長。能否介紹一下條例出臺的經過?
負責人:4月14日國務院第四次常務會議提出抓緊研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要求之后,我們會同衛生部立即抽調人員,共同組織起草小組,經過日夜奮戰,草擬了條例的初稿,于4月20日邀請桑國衛、高守一、洪濤三位院士和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醫療機構的十幾位醫學專家、學者,對條例初稿進行研究、論證。會后,根據專家、學者的意見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條例征求意見稿立即送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公安部、監察部等15個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委法制局征求意見;同時邀請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人和北京大學公共衛生學院的專家、學者,對征求意見稿作了進一步的研究、論證。根據專家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對征求意見稿作了補充、完善,形成了條例草案,經5月7日國務院第七次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根據常務會議的精神,我們會同衛生部對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報請溫家寶總理審批同意并簽署后公布施行。
這個條例之所以能在較快的時間內出臺,我們認為,有以下幾個原因:
一是,有法律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是處理突發事件的主要法律依據。這個條例的一些內容就是針對新形勢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前一段“非典”防治工作中暴露出的薄弱環節,對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的制度,作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二是,有實踐基礎。條例的許多內容是把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防治“非典”工作的一系列堅決、果斷、有效的政策措施條文化、規范化。
三是,國務院領導的親自指導。在起草過程中,我們隨時就有關問題向國務院有關領導請示報告,領導都及時給我們以明確指導,保證了起草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是,集思廣益。我們邀請了多位公共衛生專家參與條例的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我們征求了國務院15個部門和軍委法制局的意見,召開了兩次專家論證會,并邀請20多位專家、學者對草案進行論證、修改、把關。可以說,這個條例是集體智慧的結晶。
五是,起草小組全體同志的日夜奮戰,勤奮工作。
記者:當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體系還存在一些什么問題?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關鍵是快速反應機制和應急處理能力,條例如何從法律制度上予以規范?
負責人:經過幾十年的建設和努力,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一套公共衛生體系,擁有一批預防、醫療服務機構和專業技術隊伍,對于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這是我們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的基礎。但是,從前一段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過程中,也暴露出我們在應對突發事件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信息渠道不暢通,信息統計不準確,反應不快,應急準備不足等。針對這些問題,條例著眼于建立和完善快速反應機制,提高應急處理能力,規定了一系列具體、可行的措施:
一是,為了強化處理突發事件的指揮系統,明確了政府對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職責。條例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后,國務院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成立應急處理指揮部,負責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二是,針對一些部門和地方對突發事件預警能力不足、監測系統反應不靈敏的問題,條例明確規定了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制度;確立了多渠道的、快捷的、縱橫協調的信息報告制度,特別是強化了省級人民政府的信息報告責任,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必須在接到疫情等突發事件報告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還明確了各級政府之間、上下級衛生部門之間的信息報告時限。同時,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有權舉報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門。
三是,針對這次防治“非典”工作中反映出的應急儲備不足的問題,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的科學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等方面的儲備,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四是,為了及時、有序地處理突發事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至關重要。條例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分類指導、快速反應的要求,針對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等突發事件制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請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同時規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突發事件信息的報告與通報、突發事件的分級,以及應急處理工作方案和應急儲備等主要內容。此外,還規定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啟動程序。
五是,為了保證有關部門和單位能夠切實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條例規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負責突發事件的技術調查、確證、處置、控制和評價等工作;有關政府、部門負責保證突發事件應急所需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條例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后,應急處理指揮部可以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物資、交通工具等相關設施,對人員進行疏散、隔離,封鎖疫區以及采取其他控制措施等。
六是,為了使專業技術機構和基層在突發事件發生后能夠有章可循,條例規定,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盡快組織力量制定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和控制措施。
七是,為了及時有效地救治傳染病病人,防止相互推諉和交叉感染,切斷傳染源,條例規范了醫療衛生機構接診治療、病人轉送等行為,規定了醫療衛生機構對傳染病密切接觸者采取隔離、醫學觀察措施以及對內應當采取衛生防護措施。條例還規定,醫療機構收治傳染病病人,應當依法報告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立即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調查,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資金,保障突發事件所致病人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
記者:條例規定了什么樣的責任追究制度?
負責人: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具有相當的艱巨性、復雜性,要保證條例規定的各項法律制度得到切實貫徹、執行,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設定合理、適當的責任追究制度是關鍵之一:
一是,強化了有關政府及其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應當承擔的責任。規定,有關政府及其部門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未依照規定完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要的設施、設備、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對上級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礙、干涉的;在突發事件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以及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進一步明確了有關醫療衛生機構不履行有關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條例規定,醫療衛生機構不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謊報的;未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的;未依照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拒絕接診病人的,以及拒不服從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明確了有關單位和個人不按照規定履行應急處理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條例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有關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針對這次防治“非典”工作中發生的個別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條例加大了處罰力度。條例規定,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