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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高防控疫情等災害刑事案件司法解釋主要內容

        2003年05月15日 06:42

          中新網5月15日電 綜合新華網消息:為依法懲治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犯罪活動,保障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刑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公布了“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5月15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如下: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導致重大損失可判死刑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將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為依法懲治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犯罪活動,保障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刑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公布了這一司法解釋,自5月15日起施行。

          “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災害。司法解釋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115條第1款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解釋還規定,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2款的規定,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防治“非典”失職可判徒刑

          建立實施責任制,是全國上下防治“非典”的重要舉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最新的司法解釋,在預防、控制“非典”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者,將被依法判處徒刑。

          兩院14日公布、于15日施行的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出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168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依此,主管人員將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一司法解釋還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災害調查、控制、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依照刑法第397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可定失職罪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409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14日聯合公布的司法解釋作出的規定。上述規定同樣適用于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

          我國刑法第409條規定,“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釋對“情節嚴重”進一步細化為4種情形: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后,對發生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地區或者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拒不執行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排放傾倒含傳染病病原體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可判刑3至7年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14日聯合公布司法解釋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338條的規定,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定罪處罰。

          我國刑法第338條規定,破壞環境保護罪可判處3年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可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行醫致使傳染病病人死亡應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14日聯合公布司法解釋規定,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336條第1款的規定,以非法行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我國刑法第336條第1款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挪用防治“非典”救災優撫救濟款物最高可判刑7年

          非法挪用用于預防、控制“非典”疫情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的行為,如果構成犯罪,將被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14日聯合公布的司法解釋作出的規定。

          這個名為“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15日起施行。司法解釋規定,挪用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救災、優撫、救濟等款物,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273條的規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處罰。

          我國刑法第273條規定,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貪污、侵占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款物或者挪用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382條、第383條,第271條、第384條、第272條的規定,以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而據刑法相關條款規定,對犯貪污罪的,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可以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挪用公款罪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而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應依法從重處罰。

          發布防治“非典”虛假廣告會觸犯刑律

          “具有超強殺毒功能”、“有效防治‘非典’”……在抗擊“非典”的熱潮中,不時冒出這樣的廣告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司法解釋提醒:千萬莫作虛假宣傳,否則會觸犯刑律。

          兩院14日公布、于15日施行的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出如下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222條規定,以虛假廣告罪處罰。據此,等待以上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的將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借防治“非典”哄抬物價要受刑法重罰

          小小的一瓶消毒液一夜間竟翻了幾倍的價錢,廣大消費者為了防治“非典”只好任其宰割。今后,這種行為將受刑法重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4日公布、于15日施行的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如下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司法解釋還規定: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生產銷售防治“非典”假劣產品將受重典

          在全國抗擊“非典”的同時,少數不法分子借機發不義財,制造銷售假劣防護產品和藥品,造成嚴重危害。今后,這種犯罪行為將按新的司法解釋受到重典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4日公布、自15日施行的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出如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140條、第141條、第142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根據以上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生產、銷售假藥,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生產、銷售劣藥,后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以上處罰將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司法解釋還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于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其中情節特別惡劣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防治“非典”中妨害公務將獲罪

          預防、檢疫、隔離、治療是防治“非典”的重要環節,任何人不得以暴力、威脅妨害有關人員執行以上公務,否則將受到刑法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4日公布、于15日施行的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出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根據這一規定,觸犯刑律者將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防治“非典”期間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將以尋釁滋事罪定罪

          防治“非典”期間,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將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14日聯合公布司法解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293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我國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防治“非典”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將受重罰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14日聯合公布司法解釋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規定,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規定,以搶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我國刑法第289條規定,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2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編造傳播突發傳染病疫情恐怖信息最重可判刑5年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14日聯合公布司法解釋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我國刑法第291條之一規定,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還規定,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103條第2款、第105條第2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刑法相關規定為,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李術峰 田雨)


         
        編輯:宋方燦

        相關報道:高法高檢:傳播傳染病病原體致重大損失可判死刑 (2003-05-14 23: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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