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15日電 據京華時報報道,昨天,北京市國土房管局出臺補充規定,對于北京市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的辦法進行了細化的補充。
按照新規定,經濟適用房上市要補交3%土地出讓金,而城八區已購公房上市出售要按當年房改成本價6%扣除價款,遠郊十個區縣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據了解,新的辦法包括:辦理已購公有住房交易過戶手續,出售人無法提交與原產權單位簽訂的公有住房買賣合同的,可將房改售房的檔案材料或原產權單位出具的證明作為依據辦理。上市出售房改標準價的已購公有住房,原產權單位的優先購買權是指在同等出售價格下的優先購買權。
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購房人應與該房屋的供暖、物業管理部門簽訂新的協議,供暖、物業管理等費用由購房人自行解決,原產權或售房單位不再承擔該房屋的上述費用。購房人仍是原產權或售房單位職工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軍隊以及中央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已購公有住房要求上市出售的,仍按京政發[2003]3號文第二條的規定辦理。但上述職工原產權單位在機構改革中已脫離原隸屬關系并能出具證明的,可以上市出售已購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并按房改成本價的1%補交土地出讓金變為商品房產權后,可以將房屋贈與他人,但要按房屋轉讓的規定辦理。(薛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