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16日電 昨天,記者收到一份來自“姚之隊”的署名“姚明”的聲明,在這份聲明中,姚明要求可口可樂公司立即將印有自己姓名和肖像的宣傳品收回,并表示保留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據北京娛樂信報報道,糾紛起源于目前市場上熱賣的一種瓶身上印有姚明、巴特爾和郭士強肖像(姚明居中)的可口可樂產品。幾天前,姚明表示,他只和百事簽了約,對可口可樂未經他同意使用他的肖像表示反感。隨后,百事公司于5月12日宣布,百事已和姚明簽約。
而姚明的經紀人,“姚之隊”的負責人章明基表示:“我想說明的是,這是姚明和可口可樂之間的事情,和中體公司沒有關系,和中國男籃也沒有關系,千萬不要把這事和籃協牽扯起來,這樣會對姚明很不利。”
“我想說明的是,不要說3個人,就是100個人都沒用。”章明基說,“可口可樂是英格蘭國家足球隊的惟一指定贊助商,但他們是在得到了一共5到6名球員本人授權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他們的肖像權。而姚明從來沒有授權可口可樂,他們就沒有使用姚明肖像的權利。”
附姚明的聲明:
“我簽約與百事可樂,而非可口可樂。我簽約和百事合作是因為我相信百事是一個優秀的、值得尊敬的公司。我從未同意將我的姓名和肖像用于可口可樂產品的商業推廣,我對可口可樂公司未經我同意將我的姓名和肖像用于其產品的商業推廣表示強烈的抗議。我要求可口可樂公司立即將印有我姓名和肖像的相關產品及其宣傳物品收回,同時我就此事保留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姚明
《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姚明本人未授權可口可樂公司,也未授權任何個人、公司或組織許可可口可樂公司使用姚明個人肖像及姓名。可口可樂公司應立即停止使用姚明肖像及姓名為其產品進行商業推廣。如在2003年5月22日可口可樂公司仍未采取有力措施糾正其行為,姚明將采取進一步的行動來保護其本人的合法權益。
----姚之隊(姚明全權代理)
200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