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16日電 因為在最新產品上使用了中國著名籃球運動員姚明的肖像,一家知名公司引起了姚明的抗議。
據新華社報道,負責中國男籃商業推廣的中體經紀管理公司認為,這家企業使用的是中國男籃的集體肖像權,并不存在侵犯姚明個人肖像權的問題。
事情的起因是不久前可口可樂(中國)飲料有限公司在推出一批新產品包裝罐上印有3名中國男籃現役球員的形象,他們分別是姚明、巴特爾和郭士強,姚明居中。
獲得中國籃協授權對中國男籃進行商業推廣的中體經紀管理公司與姚明方面在這件事上有著完全不同的看法。中體公司證實,中國男籃近日與可口可樂公司達成合作協議,該公司成為中國男籃的合作伙伴,其產品成為中國男籃惟一指定碳酸飲料及運動飲料。在為期3年的協議期內,該公司的相關產品享有中國男籃集體肖像的使用權。
中體經紀公司總經理王簡說,姚明方面認為他的個人肖像權被侵犯,但實際上可口可樂公司使用的是中國男籃的集體肖像權。關于國家級運動隊的肖像權問題,國家體育總局有相關的規定,中體公司是照章辦事。王簡強調,包裝罐上的姚明形象是與郭士強、巴特爾一起出現的,而且是姚明身穿國家隊隊服的比賽照片。因此,可口可樂公司并不侵權。
中體經紀公司的劉云說,據他了解,目前我國法律對于“集體肖像權”沒有明確的界定,體育經濟領域在處理相關的問題時遵循的是相關慣例和行規。一般情況下,3人以上的形象屬于“集體肖像”。按照他的理解,既然姚明是國家隊成員,那么他出現在中國男籃的集體肖像中沒有問題。
這起肖像權糾紛暴露了我國目前涉及體育商業領域內的法律空白。首先是關于運動員“集體肖像權”和“個人肖像權”的界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其次是如何使用“集體肖像權”及其所產生的商業權益歸屬問題。例如,運動員在為國家隊效力期間擁有哪些權利和義務?是否應該簽訂勞動合同?運動員的“個人肖像權”和“集體肖像權”矛盾如何協調?由運動隊的肖像權等產生的商業贊助、廣告收入等歸誰所有、如何分配?……這些也是國家隊運動員所屬的地方俱樂部所關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