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19日電 三名法學博士5月14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建議書,認為收容遣送辦法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規定,與中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相抵觸,應予以改變或撤銷。
據法制日報報道,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國家行政學院應松年教授表示,能否啟動審查程序尚不明確。
這三名法學博士是:俞江(工作單位: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騰彪(工作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許志永(工作單位:北京郵電大學文法學院)。他們去年同時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方向集中在法理學和憲政體制。
在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建議書中,三位博士指出,1982年由國務院頒布的收容遣送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規定,違反了憲法、行政處罰法和立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
三位博士認為,根據以上法律,國務院沒有權力制定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為內容的行政法規。
應松年教授對三位博士的舉動給予了積極肯定,他說,雖然立法法賦予了公民對行政法規提請審查的建議權,但全國人大常委會收到的來自普通公民的審查建議尚不多見,三位青年人開了個好頭。
在回答記者有關公民建議將會如何處理時,應教授說,根據立法法第九十條規定,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根據立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在審查中認為行政法規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也可以由法律委員會與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并向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
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認為行政法規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
立法法沒有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時限,建議書會不會因無法啟動審查程序而被擱置起來?應教授說,這確實是個問題。一般來講,全國人大常委會收到建議書,就應該告知公民已經收到。像這樣的重大制度問題,應該制定個實施辦法,規定審查期限,來保證審查程序的啟動,審查結果也應及時通知建議人。“看來,要就此問題提交一個議案。”應教授說。(趙翔、萬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