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30日電 為提高市場準入效率,促進金融創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決定對銀行市場準入管理的方式和程序進行調整。具體如下:
一、調整新設分支機構審批權限
(一)由各銀監局或直屬分局受理并審核轄區內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的籌建申請,報銀監會審批。已經銀監會批準籌建的機構開業申請,由銀監局或直屬分局予以核準并頒發營業許可證,抄報銀監會。外資銀行新設分行的審批方式及程序不變。
(二)由各銀監局或直屬分局受理并審批所在城市各銀行支行的籌建和開業申請,并頒發營業許可證。
(三)由各銀監分局受理并審核轄區內各銀行支行的籌建申請,報銀監局審批;已經銀監局批準籌建的機構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核準,并頒發營業許可證,抄報銀監局。
二、調整新業務審批方式
(一)取消對中資商業銀行下列業務的審批:國內保理、代理證券資金清算(銀證轉賬)、代理保險、證券公司受托投資托管、信托資產托管、企業年金托管。取消對中資商業銀行下列業務的備案:買方或協議付息票據貼現、法人賬戶透支、代理信托產品資金收付。
(二)取消對外資銀行下列業務的備案:國內保理、買方或協議付息票據貼現、法人賬戶透支。
(三)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僅須在開辦上述業務后的10個工作日內由其總行向銀監會書面報告;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僅須在開辦上述業務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銀監局、直屬分局或銀監分局書面報告。
(四)各銀行對于已獲準開辦的新業務,可授權符合條件的下轄分支機構開辦。各銀行的分支機構經上級行授權即可開辦新業務,僅須在開辦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銀監局、直屬分局或銀監分局書面報告。
三、調整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方式
(一)各中資銀行、外國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在本機構內作同級職責平行調動的高級管理人員,若已經經過任職資格審核,原有任職資格仍然有效,無須重新進行核準。
(二)上述高級管理人員調動的離任稽核報告及有關任職材料,可在離任后一個月內向所在地銀監局、直屬分局或銀監分局書面報告。
(三)取消外資銀行支行副行長任職資格的備案。
四、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機構市場準入管理的現有方式和程序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