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30日電 業界傳聞不斷的2003年春節晚會歌曲《常來常往》著作權糾紛終于從幕后浮上了臺前。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前天,鐵路文工團歌唱演員李麗霞(藝名李響),在海淀法院起訴了《常來常往》音樂制品的共有人李剛和該歌曲的演唱者陳紅、蔡國慶。海淀法院已于當日受理了此案。
原告李麗霞在起訴書中稱:2002年10月25日,原告與李剛和另一歌手張金松共同出資,以李剛為歌詞《常來常往》創作的曲譜作為藍本,以李麗霞和張金松為原唱,共同委托王音編曲、組織樂隊演奏并錄制了歌曲《常來常往》的伴奏錄音制品。三方商定,由李麗霞和張金松演唱該首歌曲,并將該歌曲作為向2003年中央電視臺春節聯歡晚會節目組申報演出的曲目。但是,被告李剛在未經原告與張金松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該伴奏錄音制品提供給蔡國慶、陳紅使用。事情發生后,原告曾多次就該伴奏錄音制品的著作權和《常來常往》的原唱權利等向李剛、陳紅、蔡國慶提出交涉,三被告均置之不理,后該歌曲被中央電視臺春節聯歡晚會節目組采用。隨后又多次在大型晚會上演唱并在數家音像媒體上播放其制作的MTV。
原告認為,《常來常往》伴奏錄音制品的共有人和《常來常往》歌曲的原唱人,對該伴奏錄音制品和該歌曲的演唱享有相應的著作權和鄰接權,被告李剛未經共有人和原唱人同意,擅自將該伴奏錄音制品轉讓給陳紅、蔡國慶使用、演唱并從中牟取利益,侵犯了原告和共有人的著作權和鄰接權。被告陳紅、蔡國慶明知《常來常往》的伴奏錄音制品存在權利上的瑕疵,《常來常往》歌曲系他人原唱而仍然使用、演唱和播放,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利。
原告提出的主要訴訟請求有:判令蔡國慶、陳紅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等人制作的《常來常往》伴奏錄音制品;判令被告李剛退回原告制作費4000元;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萬元并在相應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等。(李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