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六月十一日電(記者李鵬)中國銀監會今天對其發布的一、二號主席令中出現的表述口徑不同問題作出說明,稱不再分類區分金融許可證,統一稱為“金融許可證”。
五月二十九日和六月二日,中國銀監會以一、二號主席令的形式分別發布了《關于調整銀行市場準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決定》及《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
在一號主席令中,中國銀監會在提及新設分支機構審批權限時,用了“營業許可證”的提法,但是在隨后的二號主席令中,取而代之的是新的提法“金融許可證”,有媒體和讀者對其中的表述口徑問題提出質疑。
中國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解釋說,目前實行的許可證一直是按金融機構法人與非法人分支機構,分為“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和“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兩類;經監管當局審批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均應按規定領取“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對金融機構的內設職能部門(包括營業部等部門)不頒發許可證。
這位負責人說,銀監會二號主席令對金融許可證進行了規范,不再分類區分,統一稱為“金融許可證”;但在此之前,事實上還存在“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與“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因此,對銀行的分支機構頒發的許可證還應當采用原有的表述方式。
該負責人還表示,銀監會隨時歡迎與各媒體進行溝通與交流,以保證公眾獲得完整、準確的信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