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2日電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的審批職能目前是否全部由國資委承擔?國務院國資委有關人士日前明確指出,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將延續以前的有關規定,屬于地方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審批權限目前依然在國資委。
據上海證券報報道,根據最新出臺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有關精神,近階段國資管理體制改革有兩大原則,一是建立中央政府和省、市(地)兩級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二是要先制定法規,保證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省、市(地)兩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設立和運行能夠自上而下依法有序進行。因此,在實行分級管理的體制下,屬于地方資產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審批權限有望下到地方國資委。
但國資委這位人士表示,上市公司是一個特殊的群體,在政策沒有進行具體調整以前,依然按照原有的規定辦理。也就是說,所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的審批職能在相關規定沒有改變之前,全部由國資委承擔。
國資委這位人士透露,目前,已有地方財政部門向國資委直接申報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申請工作,有關部門正在著手研究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