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廈門六月二十五日電 (記者楊伏山)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十五日對臺灣毒梟張志憲販賣毒品案進行二審宣判。販毒犯張志憲被依法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販賣毒品犯張志憲今年三十三歲,臺灣人。二00二年四至六月間,張犯先后三次委托顏國文(已判刑)購買三十千克甲基苯丙胺。七月十二日,張犯在珠海再次與顏國文聯系購買甲基苯丙胺事宜。雙方約定以每千克兩萬五千元人民幣的價格購買十五千克,同月十五日在廈門交付冰毒,在珠海交付毒資。七月十五日,張志憲在珠海將毒資四十二萬元交給顏國文,顏指派陳道豐(已判刑)到廈門提取毒品,交付張犯指定的毒品接受人。陳道豐從珠海抵廈進行毒品交易時,被廈門警方人贓俱獲,當場查獲可疑物品五袋,凈重二十千克,經鑒定,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十五日代最高人民法院對張志憲進行二審宣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陳旭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販毒犯張志憲執行了槍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