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華日軍遺棄化學武器傷害中國公民案不久前在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宣判,作為原告的5名中國受害者全面敗訴。近日,信念堅定的中國受害者們通過日本代理律師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戰爭危害仍在繼續制造人間悲劇
1974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航道局職工李臣與其他幾名工作人員正在船上作業時,突然吸泥泵發生故障不轉了,他們趕忙用手動起重機將吸泥泵吊了上來。誰知,吊起的吸泥泵里竟吸進了一枚炮彈,彈頭已壞掉,不斷向外流出黑色的液體,并染到了李臣等人的皮膚上。
因被毒液侵染,李臣的雙手及全身長滿了大大小小的水泡,頭上的泡雞蛋大小,手上的水泡像一串串葡萄,破裂的水泡里冒出黃色的液體。住院治療期間,因皮膚反復潰爛,不得不用剪子一次次剪掉爛肉,手被生生放到酒精、生理食鹽水中浸泡消毒。病情反復發作,李臣不得不周而復始地入院治療。直到現在,后遺癥還一直折磨著他:經常嘴角流血沫,唾液紫紅,嘴里發苦;渾身無力,有時呼吸困難;頭皮反復糜爛,天一熱就滲出液體;手指間還有蹼一樣的東西,有時從中滲出液體。
在李臣最初出院回家的日子里,單位同事、鄰居都躲著他,擔心被傳染。兩個女兒在學校里也被同學們疏遠。家里的生活因失去李臣的收入而變得異常拮據,二女兒在上中學二年級時因交不起學雜費被迫退學。心懷愧疚、不堪痛苦折磨的李臣曾喝下4瓶烈性毒藥敵敵畏,幸虧被及時發現,搶救了三天三夜,才撿回了命。
“說起那些毒氣彈給我們家帶來的災難,我三天三夜講不完啊!”哈爾濱市68歲的孫景霞老人回首往事泣不成聲,“1974年我丈夫肖慶武和工友從江里撈上來一枚毒氣彈,彈里的液體流在了他的腳上,從此他的腳開始潰爛,行走困難,先是拄拐,拄拐不頂事了就坐輪椅,后來輪椅也不能坐了,到醫院看病只能背著、抬著,雙足幾乎爛沒了。我整整伺候了17年,他彌留之際拉著我的手說:老孫,我對不起你!可是不怨我呀!這都是日本給我們造成的呀!’”
1950年8月,原黑龍江省第一師范學校在修建校舍時挖出兩個毒劑罐,當時在學校負責教務工作的周乃榮在場,他回憶說:“化學教師崔英勛將罐里的少許液體涂在手上進行鑒別,結果皮膚很快潰爛,流黃水,有的部位露出了血管,還在跳動。有個工人嘗了一口罐里的液體后,嘴里和舌頭上立刻布滿了大水泡,他張著嘴,大口大口地喘氣,一邊喘著氣一邊喊,說是心里燒得厲害。我不斷地讓他喝水,希望能借此沖淡毒性,但這無濟于事,幾個小時后,他停止了呼吸。當時的痛苦場面我終生難忘。”
以上只是日本遺棄在華化學武器造成諸多人間悲劇中的幾個。據中國有關方面調查統計,到目前為止,約有2000名中國人在戰后受到了日本遺棄化學武器的直接傷害,受害者中有些人已經去世,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有一些中國平民很可能受到過其它化學武器的傷害,但由于不具備毒氣武器的知識,加上嘔吐性、催淚性毒劑的傷害相對較輕,所以即使受到傷害也不知是化學武器造成的。
日軍遺棄化武對中國的嚴重危害
據黑龍江省社會科學院副院長、研究日本遺棄化學武器問題專家步平介紹,在戰爭中用來毒害人畜、毀滅生態的有毒物質叫軍用毒劑,裝有軍用毒劑的炮彈、火箭彈、導彈、地雷等,統稱為化學武器。化學武器以毒氣彈為主,也包括裝填了煙幕劑和燃燒劑的各種武器。到目前為止,世界上還沒有治療毒劑侵害的有效方法,人一旦遭受化學武器侵害,或者死亡,或者承受相當大的痛苦。由于化學武器的危害極大,它與核武器、生物武器并列為當代國際社會有關條約中規定禁止使用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1925年在日內瓦通過的《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它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議定書》公諸于世的同時,日本軍隊卻悄悄準備在廣島縣境內的大久野島制造化學武器。1927年日本陸軍將島上的居民全部遷走,用了兩年時間將整個海島建設成規模龐大的化學毒劑和化學武器生產工廠,并從1929年開始制造化學武器。在侵華戰爭中,日本軍隊對我國多次使用了化學武器。對此,日本法庭也不得不承認“日本陸軍從1937年開始,把黃劑彈(糜爛性毒氣稱為黃劑)帶至中國,并主要配備給駐在中國東北地區(現在的黑龍江省)的關東軍,并在參謀總長和當地日本司令官的命令下使用過此毒氣彈。”并且還承認“臨近1945年8月戰爭結束,日本軍把在中國配備的毒氣武器通過扔在河里,埋在當地的地下,和其它的普通武器一起扔到倉庫等手段,把毒氣武器遺棄在中國。”
據中國有關方面統計,目前在中國境內已知約有200萬枚侵華日軍遺棄的化學炮彈,即使按日本的統計也有70萬枚左右。這些遺棄化學武器是非“儲藏”型的,外表沒有保護,銹蝕相當嚴重,無法使用機械自動化處理,而且長年在地下,不但腐蝕嚴重,而且一部分有泄露,其中的炸藥還有爆炸的危險。另外,遺棄在華的化學武器以嘔吐性和糜爛性毒劑為主,這兩類毒劑中都含有對人體危害嚴重和對環境污染嚴重的砷,且相當難以分解。就化學武器處理技術而言,主要分為炮彈解體、毒劑無害化和環境保護三個過程。其中,毒劑無害化需要特殊的技術和設備,目前仍處于探討階段。
步平憂慮地指出,目前仍有部分被日本軍隊秘密埋藏和丟棄的化學武器尚未發現,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城鎮開發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遭遇毒彈引起中毒傷人的事件隨時可能發生。而那些已經發現的毒彈,因沒有有效的處置手段,仍是個巨大的隱患。特別是埋在吉林敦化地區的化學武器,數量龐大,年代久遠,大部分嚴重銹蝕,一旦大量泄漏,將對當地人民生命財產和生態環境造成不堪設想的危害和后果。
日本在戰后一直否認研制和遺棄了化學武器,1990年中國政府在日內瓦裁軍會議上首次提出了日本遺棄在中國領土上的化學武器問題,1991年日本政府迫于事實和國際壓力承認了這一問題的存在。1999年7月30日中日雙方共同簽署了銷毀在中國遺棄的毒氣武器備忘錄。在備忘錄中,日本政府明確表示根據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要誠懇地履行國際義務,為處理和銷毀遺棄化學武器提供一切必要的資金、技術、專家、設備及其他物資,同時日本內閣府中設立了負責處理遺棄化學武器的辦公室,原則上2007年4月處理完畢。但是迄今為止,只有極少部分毒氣彈得到了處理,在規定期限內結束銷毀工作已經非常困難。
不是結局的結局:日本政府對中國受害者置之不理
1929年~1945年,有數千名工人在日本大久野島參與生產化學毒劑的工作,其中一部分受到了毒劑的傷害。戰后,日本政府向幸存的工人公開道歉,并為他們提供了免費治療,幸存者每人每月有5萬至14萬日元不等的補貼。可是,日本政府對中國的受害者一直置之不理。
面對日本政府這種區別對待和不負責任的態度,我國18名受害人憤然擎起了法律之劍。根據國際法,我國法院不能受理對日本政府的起訴,這意味著中國受害者只能通過跨國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在日本法庭上中國律師只能以證人身份出庭作證。受害人于1996年12月和1997年10月分兩批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日本政府謝罪并賠償。因為這是首起因日本遺棄在華化學武器導致的中國公民狀告日本政府的訴訟案,案件審理受到人們的格外關注。
中國律師蘇向祥向法庭提交了103份證據,無可辯駁地證明了侵華日軍遺棄毒氣彈對中國公民造成了傷害,日本政府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同時日本研究化學武器的歷史學家吉見義明、在中國戰場上使用過化學武器的老兵鈴木智博、大久野島毒氣資料館原館長村上初一等證人也出庭作證。
今年5月15日,作為第二批起訴的5名中國原告等來了東京地方法院的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方的一切請求。”判決書上承認了日本侵華戰爭結束后將化學武器遺棄在中國,并給原告造成傷害的事實,但是日本政府不能承擔法律責任,理由是日本在其主權統轄不到的中國,回收被遺棄的毒氣武器,調查它們的存在,是有明顯困難的。
中國律師協會副會長于寧對記者說,這個判決太荒唐了,它實際上是在說日本政府想解決問題,但力所不能及,并強調不知道中國政府持什么態度,所以發現有化學武器遺棄在中國日本政府也無法來中國處理這件事。這種把推測當依據,轉嫁責任的做法是過去中國戰爭受害者對日訴訟中從未有過的。
日本市民支援中國受害者團體代表矢口仁也在判決后的報告集會上說:“我從事40多年教育工作,在課堂上我教育我的學生做錯事一定要認錯,可是我們的國家做錯事卻不認錯,講歪理,甚至不講理,逃避責任。作為一個日本市民,我不知如何向中國的受害者道歉和謝罪。”5月23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章啟月在回答有關記者提問時指出,日本政府對解決遺棄在華化學武器問題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并強調“中國政府已多次就日本遺棄在華化學武器問題向日本政府闡明立場。我們再次要求日方采取對歷史負責的態度,認真對待,妥善處理。”
(來源:《瞭望》周刊2003年第25期,作者:韓世峰、王茜,原題:《侵華日軍遺棄毒彈傷人揭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