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9日電 6月28日,四次被提請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獲得通過,這部法律和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檢察日報今天列舉出居民身份證法中包含的若干要點。
身份號碼終身不變 這部法律的第三條規定,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惟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
使用期限分四檔 第五條規定,年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
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為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新證具備兩種功能 第六條規定,居民身份證具備視讀和機讀兩種功能,視讀、機讀的內容是: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辦證縮短一個月 第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
這與原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辦理身份證的時間為三個月相比,這次居民身份證法規定的辦證時間縮短了一個月。
對交通不便的地區,居民身份證法規定,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這意味著,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未滿16周歲可申領身份證 第二條規定,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16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低保居民受照顧 第二十條規定,對城市中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農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難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請領取和換領居民身份證時,免收工本費。對其他生活有困難的居民,在其初次申領和換領居民身份證時,可以減收工本費。
使用不當小心犯罪 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十八條規定,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上述兩條規定所列情形之一,從事犯罪活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警察在四種情況下可查驗 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身份證不能隨意扣押 第十五條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除外。
警察違法要受處分 第十九條規定,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利用制作、發放、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非法變更公民身份號碼,或者在居民身份證上登載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等規定項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載虛假信息的;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居民身份證的;違反規定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泄露因制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而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作者:郭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