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4日電 商務部消息,商務部于7月4日發(fā)布2003年第29號公告,在新聞紙期終復審期間,對原產于上述三國的進口新聞紙,仍然按照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1999年第4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稅率,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
2003年7月1日,商務部開始對原產于加拿大、韓國、美國的進口新聞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03年第29號
應中國國內新聞紙產業(yè)的申請,商務部根據2001年11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于2003年7月1日發(fā)布2003年第28號公告,對原產于加拿大、韓國、美國的進口新聞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開始期終復審調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52條規(guī)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建議,在復審期間,對原產于加拿大、韓國、美國的進口新聞紙繼續(xù)征收原反傾銷稅。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特此公告:
在復審期間,對原產于加拿大、韓國、美國的進口新聞紙仍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1999年第4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稅率,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00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