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7日電 據每日新報報道,針對消費者反映較為集中的六大領域的“霸王條款”。天津市消費者協會的工作人員和法律界人士日前進行了詳細剖析如下:
房地產:“約定過于不當”顯失公平
房地產業“霸王條款”最明顯的問題確實反映在合同方面,開發商雖然用了標準文本合同,但是有些開發商私自打印好本該協商的條款。此外,還有廣告方面夸大宣傳,如:房型與實際不符或推出種種優惠措施最終不能兌現;再有,房屋面積上開發商說了算等,這些都有“不平等格式條款之嫌”。旗幟律師事務所的劉洪杰律師認為以上這些情況違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則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規定合同條款應經雙方當事人的協商,任何一方不可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對方。違約責任的約定也應對等,約定過于不當是顯失公平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或撤銷。
電信:指定銀行繳費不公平
電信業收費項目不明晰是讀者反映的一大熱點。旗幟律師事務所的劉洪杰律師認為,除了讀者反映的固定電話收費問題查無實據以外,固話初裝費、手機停機后月租費依舊扣除這些做法都不盡合理;電信公司在收取電話費方式上也有強加于消費者之處,如讓消費者到指定銀行繳費,但銀行又要求消費者開立個人存款賬戶,這實際上也是電信公司與銀行之間的企業協議,電信部門卻強行讓消費者按照他們設定的條件繳費。這些現象都反映了壟斷行業的“不公平”之處。
醫療:術前合同不能讓院方推脫掉責任
劉洪杰律師認為,由于醫療手術存在著可能預見不到的意外情況,以及病人的個體差異,因此國外醫院也有類似與病人簽術前合同的做法。這種術前危險性說明書如有顯失公平之處,消費者也不必過于擔心,因為如出現的術后不良結果是由醫院疏忽造成的,醫院仍然要對接受手術的患者負責。
保險:保險合同不能保險公司說了算
丁女士手機丟失后,保險公司以手機不在“家庭財產”投保范圍為由拒絕賠償。對此,渤海律師事務所的趙明勛律師認為,保險合同大都用詞專業生澀,消費者理解起來非常困難。保險合同使用的一般都是由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如果在合同中出現利用其業務方面的優勢,加大自己的權利,減少自己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把對方當事人應當享有的權利排除在合同條款以外的情況,就嚴重違反了《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建議消費者投保之前一定看清保險合同中規定的“拒保范圍和投保范圍”,請教專業人士,不能光聽信保險代理人的口頭承諾,以免上當。
在商業零售網點和美容美發店、超市等場所經常會看到利用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貴重物品自理,丟失概不負責”、“本店商品售出概不退換”等都屬于此類。據正奇律師事務所楊洪說,商家的做法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也不得以此種方式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餐飲業“謝絕自帶酒水”現存爭議
經營者可以在不違背法律的情況下,選擇自己的經營方式,也可以通過某種經營方式和經營理念創造不同的消費環境,選擇不同的消費對象。渤海律師事務所的趙明勛律師說,從這個意義上說,酒店出現的“謝絕自帶酒水”從法律上看不能完全算是“不平等格式條款”,法律上對此存在爭議,消費者既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但是,“酒水可自帶,但收取額外開瓶費用”的做法不妥,既然允許自帶酒水,就不應加收額外費用。(郭曉瑩梁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