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3日電 據信息時報報道,廣東省教育廳日前制定了《廣東省教育廳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實行廉政談話制度的暫行規定》,對于新上任或群眾檢舉有不良行為的領導干部,要進行履新或誡勉性廉政談話。
據了解,根據規定,廉政談話的對象是:新任職的廳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處、科級領導干部;被反映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和生活作風存在問題,或有一般廉潔自律問題、輕微違紀問題的黨員和干部。
廉政談話分為履新廉政談話和誡勉性廉政談話。履新廉政談話主要是對新任職的領導干部進行廉政教育,溝通思想,鼓勁打氣,明確廉政責任和要求,一般在領導干部上任之初進行,也可以在新任職后進行。
誡勉性廉政談話主要內容是了解被談話人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的情況,并對其進行警誡教育和勸勉。內容一是在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和作風建設方面發生的苗頭性問題;二是群眾反映較多,雖不構成違紀,但已產生不良影響的問題;三是群眾舉報屬實,但屬于自查自糾范圍的問題;四是組織上認為需要提醒、告誡的其他問題。此種談話將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談話內容和時間。
據了解,誡勉性廉政談話前,規定有關部門要做必要的調查核實工作,注意保護檢舉人,批評提醒要到位。談話時還需有專人記錄談話內容。談話后,談話記錄要裝入被談話人廉政檔案。被談話人要在談話記錄上簽字;對存在的問題必須在限期內寫出情況說明或書面檢查,提出自律整改意見,交給負責談話的單位,并在限期內切實整改。
對有不廉潔行為或者違紀行為,但沒有作為初核案件對象的官員進行誡勉談話,對經誡勉性廉政談話后半年內仍無改進者,負責談話的單位(或主持談話人)可以向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對被談話人的使用建議。(薛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