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6日電 據上海證券報報道,國資委有關人士透露,以《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23條為核心,《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暫行辦法》目前已經形成初稿,經內部討論后,將征詢財政部、證監會及其它相關部委的意見和建議。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在具體操作上需要相關法規的配套,《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暫行辦法》的制訂正是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據介紹,經粗略估計,2001年國有資產總權益的三分之一和總利潤的三分之二集中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轉讓是國有資產變現的主要來源。條例第23條明確了國有股權轉讓的主體和權限,為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提供了依據。
權威人士指出,條例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一定程度上擁有國有資產處置權,可以更有效地行使出資人代表的職權。而我國目前尚缺乏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審批程序和期限的完整規定,《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暫行辦法》的制訂將填補這方面的空白。(記者盧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