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兩岸頻繁的交流,出現了數以萬計的兩岸婚姻,其中多數是大陸姑娘嫁給了臺灣男子。然而,這些“大陸新娘”中的很多人生活得并不幸福,原因當然各不相同,但是臺灣當局對“大陸新娘”的限制和歧視是深層次的原因。
臺灣當局于1992年制定了所謂的“兩岸人民關系條例”,這中間,有關大陸配偶在臺灣取得身份和工作權的規定條件,比外籍配偶還嚴格得多。比如,大陸配偶在臺灣居留8年才能取得身份證,而外籍配偶只需要4年。
沒有身份證,“大陸新娘”動輒得咎,幾乎什么也不能做:她們不能就學、進修;不能參加婦女團體、公益社團;不能租賃屋、車、書、VCD等;不能買保險,不能買汽車、摩托車;不能辦信用卡、投資、置業;不能作保、不能當監護人。更有甚者,不能在外投宿過夜、旅游,而且,每三個月還要到警察機關報到,凡此種種,不一而足。這些不合理的規定,影響了“大陸新娘”和她們家庭的生計,在心靈上更是留下難以名狀的痛苦和煎熬。所以一直以來,規定受到社會各界的詬病,自然也在情理之中。
迫于臺灣同胞發展兩岸關系的要求,去年底,臺灣當局對行之有年的“兩岸人民關系條例”作了大幅度的翻修。島內外許多人善意地認為,這下臺灣當局該順應潮流,順應民意,取消針對大陸配偶的“歧視條款”,以利于“大陸新娘”在臺灣的生活和工作,造福于她們的家庭。而臺灣當局有關部門也聲稱,對大陸配偶將會“生活從寬,身份從嚴”,“將會改善大陸配偶在臺灣的各項權益”。
但是,人們看到的實際情形是,新修訂的所謂“條例”,有關大陸配偶的規定,除了放寬大陸配偶進出臺灣的限制,其他方面不僅沒有松綁,反而更加苛刻。大陸配偶申請工作許可的條件緊縮;大陸配偶申請在臺灣定居的條件由核準在臺灣連續居留滿2年改為5年,使得大陸配偶在臺灣取得身份證的期限由8年延長至11年。
平心而論,“大陸新娘”對臺灣的貢獻不小,她們生兒育女,相夫教子,安老睦鄰,對社會的穩定,對聯絡兩岸人民的感情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按理說,臺灣當局應該肯定她們的作為、體恤她們的難處,鼓勵她們融入臺灣社會。但是,人們看到的實際情況正好與之相反,“大陸新娘”承受了太多的歧視、排斥,她們的正當權益被漠視,她們公平競爭的機會被褫奪。
“大陸新娘”在臺灣得不到應有的理解和尊重,歸根結底是臺灣當局的分離主義意識在作祟,他們不愿意兩岸人民走得太近,更不愿意看到兩岸人民親如一家。然而,兩岸人民的骨肉深情不是他們所能隔斷了的。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亞明(原題:《相煎何太急》)
附:
據臺“內政部”統計,截止2002年12月底,在臺大陸配偶總人數15.4215萬人,其中,“大陸新娘”14.8098萬人;在臺大陸夫婿611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