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1日電 據貴州都市報報道,7月19日,中國共產黨貴州省第九屆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共貴州省委常務委員會關于給予劉方仁、劉長貴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
中央紀委查明:中共貴州省第九屆委員會原委員劉方仁利用職務之便,為貴州省軍電建設集團公司總經理劉××及其子廖×謀取利益,收受劉、廖賄賂149萬元;在私營企業陳林的安排下,長期與鄭××保持不正當性關系,收受陳林賄賂12萬元、美元1.99萬元,收受澳大利亞商人謝×所送瑞士原裝勞力士手表一對,價值10.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
根據中央紀委《關于給予劉方仁開除黨籍處分征求意見函》,2003年4月22日,中共貴州省委常務委員會根據《中中共產黨章程》第四十條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六十一條、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決定開除劉方仁黨籍。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討論并報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于2003年4月24日決定,給予劉方仁開除黨籍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條的程定,中國共產黨貴州省第九屆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對劉方仁所犯錯誤進行了審議,同意中國共產黨貴州省第九屆常務委員會關于給予劉方仁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
中央紀委查明:中共貴州省第九屆委員會原委員劉長貴利用職務之便,為貴州快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理陳林、貴州軍電建設集團公司總經理劉××及其子廖×等人謀取利益,收受陳林×、劉××、廖×所送現金共110萬元、美元3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錯誤。
根據中央紀委關于給予劉長貴開除黨籍處分辦理事項的通知,2003年4月17日,中共貴州省委常務委員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條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決定給予劉長貴開除黨籍處分。經中共中央2003年4月24日批準,中共貴州省委于2003年6月5日作出決定,開除劉長貴黨籍。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第的規定,中國共產黨貴州省第九屆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對劉長貴所犯錯誤進了審議,同意中國共產黨貴州省第九屆常務委員會關于給予劉長貴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