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七月二十三日電(記者劉長忠)中科院國民經濟研究所所長樊綱今天在此間舉行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監督”高層研討會上尖銳的指出,對假冒偽劣商品制造和出售者,必須讓其付出成本代價;政府應制定出有關法律,對其進行重罰,而對打假者應予以補償,以形成社會監督能夠得到補償和獎賞的機制。
本月十五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北京都貝爾科貿有限公司等三家電腦經銷商公司,委托北京市德山律師事務所,狀告中國消費者協會進行電腦商品比較試驗侵害其名譽權一案。原告稱中消協比較試驗不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法定程序、其結果不具備真實性和客觀性等,并要求中消協賠償經營損失三百萬元。
這是商家首次將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為己任的中消協告上法庭,引起社會強烈反響,并引發出“市場經濟環境下,社會監督的法律地位”等一系列深層次話題。為此,中國消費者報和法制日報聯合舉辦研討會,試圖從高度和深度上探討一系列法律和社會問題。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市場研究中心副所長陳淮認為,消協是市場經濟環境下“民”的特定身份,其履行的法律職能就是這個“民”利益的體現。因此,它的作為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和鼓勵。
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巡視員何山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明確賦予消協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進行社會監督等法律職能。他說,在該法律框架下,社會監督顯示出巨大威力,并將對推動中國消費者維起到重要作用。
社科院財貿研究所所楊圣明稱,此案件引起理論和實踐上深層次思考在于,市場經濟是自由的同時也是法制和信用的經濟,而一些人理解歪了,認為是無法無天、不受社會監督和法律約束的的經濟,由此造成假冒偽劣橫行、不講信用等市場經濟秩序的混亂。
與會專家一致認為,中消協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群眾團體和中介機構,它的職能是法律賦予的,是代表消費者利益的;要解決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監督一系列問題,不但需要政府的行政手段,更需要加強和發揮消費者協會的作用,中國消費協會需要發展壯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