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5日電 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關于出口保付代理業務項下收匯核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出口保付代理項下收匯核銷的操作予以規范。
據《金融時報》報道,根據《通知》,出口保理項下收匯核銷環節的具體操作可分為兩大類。
第一,未提供融資服務或提供有追索權的融資服務的出口保理,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的一般規定,在收回貨款后辦理核銷。出口保理項下,銀行未向企業提供融資服務或提供有追索權的融資服務的,應當在為其從境外收回出口貨款并按規定辦理結匯或入賬手續后,向其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出口商憑此到外匯局辦理核銷后到稅務部門辦理退稅。(下轉第二版)
第二,提供無追索權的融資服務的出口保理,可先以融資款項辦理核銷手續。按照一般核銷規定,企業只有在出口收匯后,銀行才能為其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企業才能據此辦理核銷和退稅。但是,出口保理項下,在銀行提供無追索權的融資服務時,企業已賣斷應收賬款,因此,《通知》規定:對于無追索權的出口保理,銀行可以融資額為準,向企業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企業可以憑此先到外匯局辦理核銷和退稅。這一規定將有助于企業提前辦理出口退稅。
在上述兩大類情況下,由于銀行要收取保理費用或融資利息,企業收匯金額會小于報關金額。為此,《通知》規定,企業到外匯局辦理核銷時,如果收匯金額與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標明的成交總價差額超過500美元(含500美元),外匯局可以憑出口保理合同以及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上注明的保理費用辦理差額核銷,并按規定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不會影響企業出口核銷、退稅業務的正常進行。
《通知》還規定,銀行和企業辦理出口保理業務時,應在銀行從境外為企業收回貨款后,按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此外,對發生融資損失的保理業務,銀行應當使用自有外匯資金或者營運資金沖抵,不得自行購匯或以客戶結匯資金沖抵。
《通知》明確了出口保理項下收匯核銷管理的有關政策,從外匯管理角度規范和促進了出口保理業務的健康、有序發展,有利于我國出口企業積極開拓海外市場,促進對外經貿活動,客觀上也將鼓勵銀行不斷拓展業務創新,提高服務水平。
背景資料
出口保付代理:簡稱出口保理,是為采用短期信用銷售(賒銷、承兌交單)的出口商提供綜合性結算、融資服務的一種業務。具體來說,出口商與出口保理商之間簽訂協議,出口商將其在出口貿易中形成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其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兩項:應收賬款管理、信用風險控制、收賬服務、壞賬擔保、貿易融資等。
按照出口保理項下融資服務的性質,出口保理業務可分為有追索權的保理和無追索權的保理。前者在發生了協議約定的情況導致保理商無法從進口商收回保理融資款項時,保理商可按照合同約定向出口商追索;對無追索權的保理業務,一旦發生合同約定保理商免責之外的情況致使保理商無法收回融資款項,保理商無權向出口商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