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四川網7月31日電 昨日,成都市消協經過法律顧問分析,就消費者免費寄存在商場(超市)的財物丟失現象明確提出調解意見,商場(超市)與消費者建立了消費服務關系,就應該賠償消費者所丟失財物。
據華西都市報報道,黃先生于本月中旬在市中心某超市購物時,根據該超市的店規將皮包存進店里寄包處的密碼箱,當購物完畢后,黃先生拿著密碼單開鎖時卻怎么也打不開,只好請服務員幫助,當服務員打開密碼箱才發現皮包已經丟失。黃先生當即就向超市經理反映并向公安機關報案。但對于他提出的賠償要求,超市卻認為他們提供的是免費寄存,超市沒有任何責任。黃先生當即要求查看錄像被超市拒絕。
7月22日,他再次來到超市要求調看存包箱電腦記錄,超市方卻回復說系統出了故障而給予拒絕。為此,消費者只有來到市消協投訴,要求商場給予財產、精神損失賠償。
成都市消協法律顧問就此作出法律分析,認為消費者在購物消費過程中,與商場建立了消費服務關系,消費者應依法享有《消法》第七條賦予“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該消費者根據店規將皮包存進寄包箱并領取了開啟寄存箱的密碼單,店方工作人員負責看管,此時商場應根據《消法》、《合同法》的規定,對消費者財產和人身盡到因消費服務關系的建立而產生的附隨義務和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保證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人身、財產的安全。
法律顧問指出,商場未盡到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和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的附隨義務,其行為有過錯,根據《消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商場應對消費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對此,成都市消協界定了賠償范圍,包括消費者的直接財產損失、交通費和一定的誤工費,但消費者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實際財產損失。由于商場沒有侵犯消費者名譽、人身損害等,因此,對消費者提出的精神賠償,商場不應該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