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5日電 天津河東區法院昨日依法對一起蹊蹺的“氣死人”案進行宣判。被告人王某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承擔被害人孫某親屬各項經濟損失額的70%,共計5.5萬余元。
王某某與孫某原本在一起合伙賣魚,因瑣事雙方產生猜疑并引發矛盾。去年1月5日下午3點左右,二人在路邊發生口角,并互相廝打,被他人勸解后各自離去。此后,二人又在河東區積善里樓下相遇,余怒未消繼續爭吵。但是,讓王某某萬萬沒有想到的是,爭吵過程中,情緒激動的孫某突然倒地,口吐白沫。
王某某當即撥打110、120報警并求助,并在現場救治被害人,但孫某還是當場死亡。經法醫檢驗,認定被害人孫某原患有冠心病,且在死亡前大量飲酒,加之因廝打發生劇烈運動,爭吵又使他情緒激動,最終導致心源性猝死。
據天津日報報道,天津河東區法院認為,王某某的行為足以造成被害人劇烈運動,情緒激動,是導致被害人心源性猝死的一個原因,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胡然周軼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