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18日電 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國務院令,頒布《婚姻登記條例》。新條例中對婚前檢查并未作出明文規定。中國人民大學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所長、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副會長楊大文教授認為婚前檢查仍然有法律依據。
楊大文是在接受北京晨報采訪時作上述表示的。楊大文教授指出,認為婚姻登記中取消婚前檢查是一種誤解。雖然《婚姻登記條例》中將“婚前檢查”的規定取消,但是,1995年6月1日實施的《母嬰保健法》中仍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楊大文教授說,《母嬰保健法》作為法律,其法律效力優于《婚姻登記條例》。因此,不能認為條例中不規定“婚前檢查”就認為在婚姻登記中婚前檢查就取消。
楊大文教授認為,新條例不再規定“婚前檢查”,一是因為《母嬰保健法》已有規定,另一個方面主要是因為“婚前檢查”在一些地方被一些醫院濫用,作為創收的借口。
楊教授認為,新條例還是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不予婚姻登記”的規定,婚檢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出現這種情況。因此,為了婚姻登記人的利益和民族發展,公民還應當自覺地在婚前接受婚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