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武漢九月三日電(艾啟平樊斯坦)湖北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宣判,中共崇陽縣原縣委書記江忠興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一萬元人民幣。
江忠興,今年四十八歲,碩士研究生學歷。二000年初至二00二年底,被告人江忠興在擔任中共崇陽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為他人安排職務、調動工作和解決子女就業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共計十八點一萬元人民幣、美金二千三百元。
鑒于被告人江忠興在歸案后主動交代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并退繳了全部贓款,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宣判后,被告人江忠興表示服刑,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