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8日電 中國證監會、國務院國資委日前聯合發布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
上海證券報的報道稱,此舉是為了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資金往來,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據悉,通知規定,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與上市公司發生的經營性資金往來中,應當嚴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為其墊支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期間費用,也不得互相代為承擔成本和其他支出。上市公司不得有償或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不得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關聯方提供委托貸款;不得委托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不得為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不得代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償還債務。
通知還強調,要嚴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風險。上市公司全體董事應當審慎對待和嚴格控制對外擔保產生的債務風險,并對違規或失當的對外擔保產生的損失依法承擔連帶責任。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不得強制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關聯方、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對外擔保總額不得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并會計報表凈資產的50%;上市公司章程應當對對外擔保的審批程序、被擔保對象的資信標準做出規定。對外擔保應當取得董事會全體成員2/3以上簽署同意,或者經股東大會批準;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被擔保對象提供債務擔保;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且反擔保的提供方應當具有實際承擔能力。
通知提出,要加大清理已發生的違規占用資金和擔保事項的力度。通知要求上市公司應自通知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按照通知規定,對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已經發生的資金往來、資金占用以及對外擔保情況進行自查。自查報告應在規定期限內上報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經各地派出機構審核或檢查后,應在最近一期年度報告中作為重大事項予以披露。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針對歷史形成的資金占用、對外擔保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解決措施,保證違反通知規定的資金占用量、對外擔保形成的或有債務,在每個會計年度至少下降30%。上市公司被關聯方占用的資金,原則上應當以現金清償。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條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創新的方式進行清償,但需按法定程序報有關部門批準。
通知還提出,要依法追究違規占用資金和對外擔保行為的責任。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如違反通知規定,中國證監會將責令整改,依法予以處罰,并自發現上市公司存在違反通知規定行為起12個月內不受理其再融資申請。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如違反通知規定或不及時清償違規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中國證監會不受理其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或其他審批事項,并將其資信不良記錄向國資委、銀監會和有關地方政府通報。(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