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9日電 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390號國務院令,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新華社9日受權全文播發了這個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分總則、認證機構、認證、認可、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共七章七十八條。
“總則”明確了制定條例的目的,對條例所稱“認證”和“認可”進行了界定,同時提出,認證認可活動應當遵循客觀獨立、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國家鼓勵平等互利地開展認證認可國際互認活動。認證認可國際互認活動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從事認證認可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對其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認證機構”指出,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認證活動。本章規定了設立認證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及申請和批準程序,明確提出,境外認證機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不得從事認證活動,認證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存在利益關系。
“認證”制定了認證機構活動、認證證書使用的規范,對“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作出了專門規定。本章指出,認證機構應當公開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收費標準等信息,應當完成全部認證程序,及時作出認證結論,不得借口拒絕提供本機構業務范圍內的認證服務,不得向委托人提出與認證活動無關的要求或限制條件。
“認可”對認可機構及其人員的活動作出了規范。
“監督管理”明確了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和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權限,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認證認可違法行為都有權舉報,兩級監管部門應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法律責任”規定了對各種認證認可違法活動的處罰辦法。
“附則”規定,本條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據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