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并注明摘自中國新聞社中國《新聞周刊》。聯系電話:88387124)
我們同時需要兩種正義。程序正義保障的是個人的權利,實質正義建構的是揚善除惡的公共秩序。既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是兩種正義分別追求的目標所在
圍繞著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劉涌死刑案,全國媒體和輿論發生了激烈的爭論,觀點截然相反:來自民間的聲音無法理解這樣一個十惡不赦的黑社會首領為什么能得到緩刑,強烈要求遵循民意,落實正義;而來自律師和部分法律專家的意見則認為,本案的證據受到過“污染”,頗多漏洞,在偵查過程中有法律嚴禁的逼供行為,緩刑體現了對人權的尊重。
兩種立場,孰是孰非?在目前案件細節不太透明的情況下,直接評論案件本身可能是困難的,但這一案件所產生的公共反應,卻值得深究。
從學理的角度而言,這兩種聲音分別代表了兩種不同的正義理念:實質正義和程序正義。實質正義是一種目的論的正義原則,只要人們的行動體現了他們內心所認定的正義價值和原則,那么這個行動就是正義的。民間不滿改判的聲音,背后所依據的就是這樣的實質正義理念。而程序正義強調凡是正義的行為必須超越人的意志,符合人們事先約定的道德或法律規范,只有符合規范的行為才可能是正義的行為。律師和法律專家的意見所遵循的,是這樣的程序正義理念。于是,問題就變成:實質正義和程序正義,哪一種理念更為“正義”?
要說清楚這一問題,不妨提一下幾年前在美國發生的轟動一時的辛普森殺妻案。當年,警方查獲的辛普森殺妻證據之多,似乎令他罪責難逃。但法庭辯論的結果,卻發現眾多證據像劉涌案一樣受到了“污染”:不僅證據之間邏輯上不嚴密,而且辦案人在偵查過程中違法。最后的結果眾所周知:大陪審團宣布殺妻罪名不成立。消息公布以后,美國的媒體對公眾作民意調查,第一個問題是:你是否認為辛普森是有罪的?大部分美國人回答:yes。第二個問題是:你是否認為辛普森受到了公正的審判?大部分美國人的回答依然是:yes。
明明相信一個人有罪,卻被法庭無罪釋放,還認為這樣的審判是公正的?后來,當我將這個故事在課堂上告訴我的學生時,他們聽得一頭霧水:美國人怎么回事?他們的腦子都進水了嗎?其實,美國人的腦子沒有進水,只是比我們稍稍復雜了一些。在回答第一個問題的時候,美國人憑自己的生活經驗和道德自覺,相信是辛普森殺了人,這是實質正義理念在起作用;不過,美國是一個法治社會,辛普森究竟是不是一個罪犯,不能由自己的意愿說了算,要根據法律依據合法的證據說了算,既然證據受到了“污染”不夠充分,那么他就不該被判為有罪,這樣的審判結果當然是公正的。于是,美國人在回答第二個問題的時候,轉而應用了程序正義理念。
為什么正義還需要有兩套理念?僅僅具有其中一套理念行不行呢?讓我們重新回到中國來討論這個問題。特殊的歷史和文化傳統使得中國人的正義觀念更多地偏向實質正義。我記得“文革”的時候,上面經常發下來一些未決的案情,讓革命群眾坐在一起討論。大伙兒聽到罪大惡極的殺人、強奸、反革命案,憤怒地一起怒吼:死刑死刑,立即執行!無數的冤魂就在群眾的吼叫中產生了。實質正義憑借的是人們的善良意志,但善良意志假如沒有法律的規約,同樣會好心辦壞事,形成多數人的暴政。在一個缺乏法治傳統的社會中,實質正義特別容易被專制者操控,成為草菅人命的工具。
這種事實提醒我們,司法機關的執法行為,即使代表廣大民眾的實質正義,也要通過正當的程序體現出來,否則就有可能走向反面,成為(程序的)非正義。從這個意義上說,這次劉涌案的改判,是一次法治的進步和程序正義的勝利。
既然程序正義那么重要,那么實質正義是否就是多余的呢?應該說,在這二者之間,不是目的和手段的關系,不存在一個比另一個更高的價值等級秩序。我們已經知道,失去程序正義制約的實質正義,可能產生可怕的后果;同樣,缺乏實質正義追求的程序正義,也無法實質性地保障社會的正義秩序。程序正義可以避免冤案的發生,但無法保證邪惡必定受到處罰。從這個意義上說,對劉涌案的改判輿論的失望和民情的憤怒,不是沒有理由的。
或許,我們應該這樣說;實質正義的追求者們,請你們尊重程序正義!程序正義的維護者們,請你們不要忘了實質正義!(文/許紀霖 作者為華東師范大學中國現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