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1日電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攝影師張旭龍訴人民美術出版社侵犯“湯加麗人體藝術寫真”著作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出版社就侵權行為在《中國攝影報》上刊登向張旭龍賠禮道歉聲明,停止發行署名“湯加麗著”的《湯加麗人體藝術寫真》一書,同時駁回張旭龍的其他訴訟請求。
據新華網引述法院介紹,2001年3月,張旭龍與模特湯加麗簽訂《拍攝協議》,雙方約定:“本次人體拍攝隸屬于創作攝影供人像攝影等專業學刊發表及展出,其相關本次拍攝的各類技術資料歸屬于攝影師。著作權隸屬于攝影師。”此后,原告為湯加麗拍攝了20余組人體攝影照片。
2002年7月,張旭龍出具《授權書》,授權其與湯加麗合作拍攝的照片用于湯加麗個人寫真集的出版、發行及展覽。之后,湯加麗與人民美術出版社簽訂了《出版合同》,出版社于同年9月出版、發行了《湯加麗人體藝術寫真》,該書版權頁署名為“湯加麗著”。
為此,原告認為他的藝術創作被無端地署上了模特的名字,嚴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權。同時,被告對書中作品任意裁剪,且未支付報酬,嚴重損害了原告對其作品的整體構思和藝術追求。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銷售和銷毀庫存的《湯加麗人體藝術寫真》一書,支付使用原告作品報酬1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拍攝協議》的約定,涉案圖片的著作權歸屬張旭龍所有。《湯加麗人體藝術寫真》一書為匯編作品,湯加麗作為該匯編作品的匯編人,依法對其匯編作品享有著作權。《湯加麗人體藝術寫真》一書雖有湯加麗撰寫的部分文字,但該書匯編的主要內容應為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涉案攝影作品,以“湯加麗著”的方式署名不妥,因此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還認為,出版匯編作品應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但著作權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原告已授權湯加麗出版、發行其享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同時出版社與原告張旭龍之間不存在出版合同關系,所以其要求出版社支付作品報酬,法院不予支持。(來源:新華網,記者:李京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