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7日電 目前中國至少有四千名涉嫌貪污和賄賂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有一些已經逃到了境外,而他們所攜帶的贓款總額已經超過了50億元人民幣。公安部的副部長白景富今年8月份在一次記者招待會上就明確指出,要解決這個問題的最好辦法,就是將那些犯罪嫌疑人遣返回國。就這個問題,中央電視臺《新聞夜話》采訪了對貪官外逃的現象做了長期的研究北京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孫立,請他就一些問題發表了看法。
腐敗是全球性問題。打擊外逃的貪官各個國家重點依靠的,還是國際間的合作,自從1994年中國和泰國簽訂了第一個引渡條約以來,和中國簽訂引渡條約的國家已經達到了40多個。在今年的8月27號,全國人大批準了《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而這個公約的生效將會對中國追捕那些跨國犯罪分子,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這項《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將會于今年的9月29號正式生效,同時中國也正在參與起草一項《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紀委也在這個時候派出了專門的工作小組,對各地的官員進行巡視,對他們的出國通行證以及出國護照進行了檢查和管理,一旦發現有意外的情況,將會及時做出反應。
下面是這次訪談節目內容的節選:
主持人:在我們的國家現在至少有4000名涉嫌貪污和賄賂的犯罪嫌疑人在逃,他們帶走的公款,大概有50個億(人民幣)左右,而這些人當中也有一部分已經逃到了國外,分散在很多的國家,對于他們現在的情況,我們能夠了解到的情況有多少?
嘉賓孫立(以下簡稱嘉賓):有一些是知道的,知道這個人現在居住在什么地方。改革開放以后,中央一直強調打擊遏制經濟犯罪、職務犯罪,即使原來沒有這個公約之前,也有一個雙方(國家)的(合作),有的簽訂了司法協助的這種協定,互相協助,在沒有司法協助的這種情況下,如果是都是國際可以通過國際刑警這條通道,通過發紅色通緝令這種方式,來相互協助,緝拿罪犯,這些外逃的貪官,通過您掌握的情況,一般會是哪些行業,或者是系統會比較多。
主持人:從現在發案情況看,應該說他并不固定在某一個行業和領域,但是犯罪和他的行業確實有一定的關系,比如說,有一定權力,掌握著金錢這個權力,比較大的這些部門,就容易發生(犯罪),比如說金融部門,管錢管物的這一些部門,包括其他機關的管錢管物的人。
嘉賓:他們多半都會去向哪里?
主持人:一般來講,三類國家,一類就是比較發達的國家,一類是亞洲國家,還有一類就是非洲這些國家那么也是根據,以學者們分析的情況看,也是根據他們占有資金的情況,來確定他們逃竄的位置,那么也有一些國家,他管理也比較松一些,比較好生存,有些罪犯就逃到那兒,那么有一些西方國家,他(生存)就需要有大量的資金,從那個情況看,也就是說大量攜帶公款潛逃的,那些人有不少跑到比較發達國家,在他們進行外逃,進行這樣的犯罪過程之前,有沒有一些行為是值得我們警惕的,應該說有一些行為值得我們警惕,比如說有一些雙方收入正常收入都不高,但是子女送到國外去學習,有的花費很大的一筆資產,有的甚至反映在國外買房子、買車,生活很奢侈,像這種就是一種異常情況,那么應該及早地就是等這個公職人員還沒有出去(境)之前,就應該查一查這個原因,那實際上現在咱們也有一些制度,比如說,每年咱們都對公職人員進行一些調查,比如說配偶子女的,比如說經商活動,或者在國外的情況,做一些了解,如果發現這種情況,那么應該采取必要措施。
主持人:現在這些從我們國家已經分散到其他國家的這些外逃的罪犯,如果我們找到他們的話,我們會怎么處理他們?最好的辦法是什么?
嘉賓:最好的辦法就是給他們能夠引渡回來,接受我們國家的法律的審判,應該說是只有嚴厲打擊這種犯罪,才是遏制這種犯罪的應該說一個重要的手段之一,如果不打擊,如果沒有這樣的壓力,那么這種犯罪也可能會蔓延,老百姓也不答應,之所以老百姓反腐敗的呼聲總是很強烈的,那么就是說要求,懲治這樣的犯罪,威懾這樣的犯罪,懲治犯罪實際上也是威懾犯罪,使他在犯罪的時候膽戰心驚,有些人可能就是會退一步,就不再作案了。
主持人:在以前檢察院在追捕,這些外逃貪官的過程當中,他們所遇到的最大的困難是什么呢?
嘉賓:比如說怎么調查取證,取得政府、銀行、公司的一些文件,包括一些營業的文件,那么怎么取得,再比如說,要引渡某一個人,那這個人引渡前提就是,他在兩個國家都構成犯罪,那么要引渡回來之前,要不要開庭,要不要法院確認有罪,如何進行,那么這些都是需要不同的國家之間進行運作,運作了以后這樣才能形成,兩個國家今后解決問題的一種機制和模式。
主持人:您曾經代表最高人民檢察院參與了《聯合國關于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的討論,
那么在這個公約當中有哪些條款,是會讓這些外逃的貪官他們感覺到不安的?
嘉賓:應該說這個通篇都是體現了一個合作的這樣一個精神,促進預防和打擊犯罪,所以從通篇應該說對犯罪分子都是一種震懾,那么具體來說,比如說第八條就規定了腐敗犯罪,再比如說,其中規定了執法的合作、引渡、司法協助,這些條款對打擊預防這些腐敗犯罪都是很有意義的,國與國之間促進合作,那么逃到國外的犯罪分子,肯定是日子不好過,最重要的就是說,依據這個公約運作起來以后,形成一套工作運作的機制和模式,這個非常重要。
這個公約里面規定,可以被請求國協助請求國來取得政府、銀行、公司的一些文件,包括一些營業的文件,而且它的宗旨在公約第一條開宗明義就講了,就是為了促進合作,更有效地預防和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
主持人:有147個國家簽署了這個公約,也就是說世界上有大多數的國家都簽署了這個公約,那么那些外逃到這些已經簽署公約國家的貪官,他們會面臨什么樣的威脅?他們的生存空間會改變嗎?
嘉賓:應該是使他在那里更加難處。本來作為犯罪分子逃到其他國家,在異國他鄉,本來就負罪潛逃,心理上就有一種負擔,再加上所逃在國,法律上有一些也會對你這種行為進行評判。何況,有了這樣公約以后,這個公約就要求所有的參加這個公約的國家,在立法上在相應的措施上,都是要對這種犯罪進行追究,都是要追究這個犯罪,所以可以想象,逃到國外的這些犯罪分子,一個是心理壓力會更大,再一個客觀上講,他們日子也更不好過,因為作為一個國家,特別是批準和加入了國際公約的這樣的國家,那么在國際社會上、在世界上都是有信譽的,他既然承諾了要打擊這樣的犯罪,那么他相應地肯定會在國家采取相應的措施,那么這個肯定是比過去沒有加入公約之前,一些措施要嚴格。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分子的日子是不好過的,他一方面有心理壓力,另一方面他也要總要想盡辦法來應對所逃(往)的這個國家的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主持人:貪官在外逃的時候,都需要帶走大量的金錢,而這些錢多半都是要通過非法的國際洗錢組織的渠道來,流到國外,對于國際間的這種不正常的資金流動,也就是說洗錢的行為,在公約當中也有了明確的界定和應對的方案,比方說會凍結不明來歷的資金等等,那么這項行為是不是也是打擊貪官外逃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手段?
嘉賓:在公約里面規定到,為了遏制這種資金的非法流動,可以沒收他的贓款,使他的犯罪意圖最終不能得逞,貪(污)賄(賂)犯罪他就是為了撈一把,有的就是為了今后的半輩子來享用,那么沒收了他這個財產,使他的美夢不能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