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0日電 以曝光相要挾,向采訪對象索要錢款18萬元。日前,北京二中院終審裁定:駁回原京城某報社記者孫振的上訴,維持一審豐臺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8年有期徒刑,贓款15萬元發還電信發展總公司,沒收起獲的《揭開體彩、福彩聲訊抽獎騙局》、《身份證查詢戶口底票》、《中獎名單》等材料的判決。
北京青年報報道說,2002年9月,孫振被聘為某報社記者,2002年底至2003年1月間,孫振在擔任報社熱線部記者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負責采訪某電信發展總公司綜合信息臺時,以發展總公司在開辦“體彩”、“福彩”聲訊臺中弄虛作假、欺騙公眾相要挾,索要18萬元。2003年1月23日,孫振在本市崇文區一鐵路橋便道收取發展總公司給其的15萬元后被抓獲,當場收繳15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于2003年7月18日判決后,孫振不服,以自己是報社臨時人員,是自由撰稿人,不具有受賄罪主體資格;如果認定為受賄罪,只能系未遂,原判量刑過重;15萬元賄賂款應沒收,不應發還行賄方;在案的材料屬于職務作品,應該還給報社為由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報社在2003年1月作出辭退孫振的決定,但未通知其本人,其采訪電信發展總公司的行為仍為報社記者的職務行為,其在采訪過程中向對方索取錢款,符合受賄罪的犯罪主體資格。孫振在報社任記者期間,經報社有關領導同意,對電信發展總公司開辦“體彩”、“福彩”聲訊臺存在弄虛作假問題進行采訪,在采訪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電信發展總公司索取錢款,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
一審法院依法對起獲的贓款、供犯罪所用的材料作出的處理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根據孫振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此,作出上述裁定。(程婕于姍姍高志海方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