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5日電 據北京晚報消息,《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10月15日起實施,新的實施細則中規定了41種禁止豢養的烈性、攻擊性犬。
《規定》要求,2002年辦理了養犬登記、注冊的單位和個人,須于11月1日至12月31日持《養犬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養犬年檢手續、繳納管理服務費,并領取新的養犬登記證。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只準養一只符合規定的犬,而在購買犬時應選擇那些在一年內沒發生過狂犬病,狂犬疫苗接種期在1年以內的動物飼養場。
下列品種的犬禁止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所有種類的獒犬、德國杜賓犬、圣伯納犬、大丹犬、大白熊犬、伯恩山犬、羅威納犬、薩摩犬、拳師犬、上佐犬、波音達獵犬、意大利布拉可犬、威斯拉犬、威瑪烈犬、雪達犬、阿富汗烈犬、獵狐犬、尋血獵犬、愛爾蘭獵狼犬、沙克犬、靈緹、蘇俄牧羊犬、巴仙吉犬、澳洲牧羊犬、比利時牧羊犬、法蘭德斯牧羊犬、長須牧羊犬、蘇格蘭牧羊犬、德國牧羊犬、古典英國牧羊犬、英國斗牛犬、松獅犬、斑點狗、荷蘭毛獅犬、秋田犬、紐芬蘭犬、雪橇犬、貝林登梗、伯德梗、牛頭梗、凱利藍梗等烈性犬及成年體高超過35厘米的犬種。
殘障人士使用的導盲犬、服務犬將可不再受“重點限養區不得豢養體高超過35厘米犬”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