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8日電 據中國人事部官方網站消息,人事部人才流動開發司負責人就出臺《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答記者問指出,不得招聘六類人才出境。
為了進一步提高我國人才市場的開放水平,加快人才市場發展,完善人才市場法規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人事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三部委聯合出臺了《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日前,記者就出臺《暫行規定》采訪了人事部人才流動開發司負責同志。
問:出臺《暫行規定》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為了適應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在2001年發布的《人才市場管理規定》中,已原則上允許外資以合資的方式有條件地參與我國人才中介服務。為了順利實施《人才市場管理規定》,建立(境)外人才機構和組織進入我國人才市場的準入制度,我們制訂了《暫行規定》作為《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的配套法規,專門用于對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的管理。
我們考慮,制定《暫行規定》一是人才市場對外開放的需要。中國入世之后,人才市場面臨著對外開放的新形勢,我們審慎地分析了當前國內人才市場的成熟程度及環境條件,經過認真研究,決定分步驟開放人才市場,第一步先允許外國開展人才中介服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組織與中國開展人才中介服務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依法合資成立人才中介機構,以后待條件成熟時,再逐步開放;二是規范管理外資人才中介機構的需要。據了解,在《人才市場管理規定》出臺前,就已經有外資人才中介機構進入了中國市場,他們以代表處、辦事處等形式經營,既不規范,也不便于開展工作,外資人才中介機構希望中國能夠開通經營渠道。根據WTO的有關原則,外資機構要遵守駐在國法律的規定。制定《暫行規定》,明確合資經營的原則和具體的申辦許可規定,有利于規范外資行為,保障他們的權益,同時也有利于對市場的監管。
問: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應符合什么樣的條件?
答:在《暫行規定》中規定了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必須具備:中方投資者應當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機構,外方出資者也應當是從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務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合資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譽;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有熟悉人力資源管理業務的人員,其中必須有5名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務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有與其申請的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資金和辦公設施,注冊資本金不少于30萬美元,其中外方合資者的出資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資者的出資比例不得低于51%;有健全可行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有明確的業務范圍;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問: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答: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需提供:一是書面申請及可行性報告;二是合資各方簽訂的協議與章程;三是合資各方開展人才中介服務3年以上的資質證明;四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五是法律、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問:對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的管理部門和審批程序有哪些?
答:《暫行規定》中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商務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的審批、登記、管理和監督工作。
審批程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在接到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的申請后,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審批同意的,頒發《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并向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備案;不同意的,應該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者自獲得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商務部門辦理批準手續。自批準證書簽發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暫行規定》中還要求:對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實行許可證年檢制度。年檢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將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年檢結果報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
問: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可以申請開展的人才中介業務有哪些?
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根據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的資金、人員和管理水平情況,在下列業務范圍內,核準其開展一項或多項業務:一是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儲存、發布和咨詢服務;二是人才推薦;三是人才招聘;四是人才測評;五是中國境內的人才培訓;六是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業務。
問:對人才招聘有何限制?
答:在《暫行規定》中規定了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招聘人才出境,應當按照中國政府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其中不得招聘下列人才出境:(一)正在承擔國家、省級重點工程、科研項目的技術和管理人員,未經單位或主管部門同意的;(二)在職國家公務員;(三)由國家統一派出而又未滿輪換年限的支援西部開發的人員;(四)在崗的涉密人員和離崗脫密期未滿的涉密人員;(五)有違法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人員;(六)法律、法規規定暫時不能流動的其他特殊崗位的人員或者需經批準方可出境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