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3日電 據《天府早報》報道,被疑患有艾滋病的四川渠縣女孩張麗(化名)和不知道實情的男友王瑞(化名),日前來到成都的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手續,這讓替張麗檢查的醫院頓時陷入兩難,因為新《婚姻登記條例》不要求提供婚檢結果,而不說吧,對準新郎又極不公平。
據該報報道,今年23歲的張麗來自渠縣農村,小學畢業后就到外面打工。2001年她在深圳認識了比她大很多的王瑞。今年8月他們決定結婚,分別回到戶口所在地開具婚姻證明。
9月22日,兩人在成都一婦幼保健院做婚前體檢時,張麗被查出其艾滋病篩查實驗呈陽性,需進一步復檢。張麗立即請求醫生不要將這事告訴男友,并對王瑞說:“10月1日后我們再來辦手續吧,那時候簡單多了。”10月9日,兩人再次來到婚姻登記處要求辦手續,但由于張麗身份證號碼最后幾位數和戶口簿上不符,張麗只好先回老家重辦身份證,過些日子再來申請結婚。
省衛生廳:無權透露艾滋病情
“我們無權將艾滋病人及其疑似患者的情況,告知除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10月10日,省衛生廳衛生法制處處長劉捷證實,衛生部門曾專門就此作出過相關規定。
劉捷說,目前艾滋病人在我國屬于受歧視人群,因此衛生部門通過檢查發現了患者或疑似患者,只能向該患者提供檢查結果,并要求其到省疾病控制中心接受進一步確診,同時提醒患者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控制傳染給他人。如果當事人拒絕前往疾控中心,衛生部門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力。劉捷認為,艾滋病人在采取了必要措施的前提下可以結婚,這樣做有利于避免他(她)因情緒沖動而將病源四處傳播。
省人大法工委:知情不報觸犯刑法
“他們目前不能結婚。張麗與王瑞結婚一事,涉及四部法律法規。”四川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陳雙全,10日就張、王結婚一事發表看法時指出,這四部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四川省預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條例》。
根據這些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文,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而艾滋病篩查實驗發現呈陽性的,醫師應當提出暫緩結婚的建議。只要婚檢提出了這一建議,婚姻登記機關就不應辦理結婚手續。因此,張、王二人目前不能結婚。
張麗有義務告訴實情
艾滋病屬于傳染病防治法明確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作為張、王二人的婚檢機構,婦幼保健院有義務將張麗的病情如實告知其男友。得知這一情況的婚姻登記處,也責無旁貸。否則,只要造成了病情傳染,他們都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然,張麗應該首先把實情告訴男友,如果她沒有這樣做而導致男友傳染了該病,可以追究她的刑事責任。”陳雙全說。
發生沖突法律為大,“婚姻登記條例是國務院頒布施行的,屬于行政法規,而母嬰保健法是全國人大通過的,屬于國家法律,根據我國《立法法》的相關規定,國家法律的效力等級大于行政法規。”陳雙全在談到是否應該進行婚前醫學檢查時說,婚姻條例取消了強制婚檢,而母嬰保健法則明確規定應當婚檢,兩者之間產生了沖突。有了沖突該執行哪一部法律法規呢?陳雙全認為,顯然應該是效力等級大的母嬰保健法。
四川省人大已上報全國人大
此事經媒體報道后,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四川省衛生廳及省人大法工委相繼發表看法。四川省人大已正式請示全國人大,希望通過法律程序解決新婚姻登記條例與母嬰保健法在婚前檢查規定上相沖突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