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4日電 國務院13日發布關于改革現行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對現行出口退稅機制進行改革。
決定指出,對出口產品實行退稅是國際通行做法,符合世貿組織規則。中國從1985年開始實行出口退稅政策,1994年財稅體制改革以后繼續對出口產品實行退稅。出口退稅政策的實施,對增強中國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擴大出口,增加就業,保證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決定同時指出,中國現行的出口退稅機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矛盾和問題,主要是出口退稅機制不利于深化外貿體制改革,出口退稅結構不能適應優化產業結構的要求,出口退稅的負擔機制不盡合理,出口退稅缺乏穩定的資金來源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出口退稅資金無法及時得到保證,導致欠退稅問題十分嚴重,而且呈現逐年增長的勢頭,如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勢必影響企業正常經營和外貿發展,給財政金融運行帶來隱患。
決定強調,按照“新賬不欠,老賬要還,完善機制,共同負擔,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的原則,對歷史上欠退稅款由中央財政負責償還,確保改革后不再發生新欠,同時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負擔的出口退稅新機制,推動外貿體制深化改革,優化出口產品結構,提高出口效益,促進外貿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