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5日電 據遼寧日報報道,日前,遼寧省政府專門下發(fā)了《關于做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規(guī)定,根據受助人員的不同民事行為能力應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實行開放式管理,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實行監(jiān)護式管理,其中,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送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對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和70歲以上自理困難的老年人,由工作人員照料。
為了避免出現“懶漢收養(yǎng)院”現象,《通知》中對重復救助作了規(guī)定,對同一人同地的救助在6個月內一般不超過兩次。
對受助人員返回時沒有交通費的,由救助站發(fā)給到達目的地縣(市、區(qū))的乘車(船)憑證。為防止個別人“乞討旅游”,《通知》中還規(guī)定,受助人員不返回住所地、戶口所在地的,原則上不予以資助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