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6日電 上海證券報報道說,中國證監會15日公布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的征求意見稿,向投資者及社會各界公開征求修改意見。
中國證監會表示,制定這一暫行辦法,是為了規范證券發行上市行為,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和證券經營機構執業水平,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征求意見稿分"總則"、"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注冊登記"、"保薦機構的職責"、"保薦工作規程"、"保薦工作的協調"、"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等共七章七十七條。
征求意見稿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并列入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名單的證券經營機構、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從事保薦工作。未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并列入名單,任何機構、個人不得從事保薦工作。證券經營機構申請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的,應當具有主承銷商資格,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自愿履行保薦職責的聲明、承諾。
征求意見稿對保薦機構的職責做了詳細規定,要求保薦機構應當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及其發起人、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盡職調查、審慎核查,根據發行人的委托,組織編制申請文件并出具推薦文件。發行人證券上市后,保薦機構應當持續督導其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兩個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的期間自證券上市之日起計算。
根據征求意見稿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建立保薦信用監管系統,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進行持續動態的注冊登記管理,將其執業情況、違法違規行為、其它不良行為等記錄予以公布。征求意見稿并對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發行人等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置作了具體規定。(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