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7日電 據中國人民銀行官方網站消息,為規范外幣代兌機構經營外幣兌換業務行為,便利境內居民和非居民個人的外幣兌換活動,維護外匯市場秩序,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公開、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發布了《外幣代兌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消息稱,《辦法》所稱外幣代兌機構,是指與具有外幣兌換(或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簽訂協議,經銀行授權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境內企業法人機構。外幣代兌機構辦理的外幣兌換業務的品種限于可自由兌換貨幣的現鈔及旅行支票,并限于境內居民和非居民個人用外幣和外幣旅行鈔票兌換人民幣的單方面兌換業務。
《辦法》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銀行授權的外幣代兌機構的外幣兌換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銀行應嚴格履行對其授權簽約的外幣代兌機構的管理職責。《辦法》還對外幣代兌機構的申辦程序、經營行為、從業人員條件、授權銀行和外幣代兌機構的違規行為所給予的處罰等做出了具體的規定。
《辦法》的出臺,一方面將外幣代兌機構納入結售匯監管體系和銀行監管體系,填補了外幣代兌機構管理的空白,有助于維護結售匯活動的正常秩序,進一步完善我國結售匯管理;另一方面,通過規范外幣代兌機構的業務流程,將方便個人辦理外幣兌換業務,保障其合法權益,促進外幣代兌機構業務的有序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