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4日電“曲張車禍賠償案”開庭審理后一周,也就是上周四,沈陽市東陵區人民法院裁定由被告方張玉寧向原告方曲樂恒支付首筆賠償金10萬元,但由于這筆費用遲遲無法到位,曲樂恒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
據今晚報報道,時隔3年,曲張案于2003年10月24日在沈陽市東陵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經過激烈辯論最終雙方初步達成調解意向,但當時爭議最大的賠償金額問題為調解破裂埋下了伏筆。曲家要求的賠償數目為574萬元,而張家表示最多賠償70萬元。根據這一情況,東陵區人民法院于10月30日裁定由張玉寧先向曲樂恒支付首批賠償金10萬元,這筆錢包括在最終的賠償金額當中。
但是裁定書下來已經5天,曲樂恒依然沒有得到這10萬元的首筆賠償金。對此,曲樂恒十分氣憤:“既然法院要求立即執行,那么張家就應該在接到法院通知后馬上給錢,但這都好幾天過去了,這筆錢還沒有到。”
無奈之下,曲樂恒向法院提出了強制執行的要求。在談到這第一筆賠償金的用途時,曲樂恒解釋說他急需這筆錢繼續進行恢復性的治療。(化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