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8日電 據新華網報道,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7日開庭審理了中共西安市委宣傳部原副部長、西安日報社原社長王長安涉嫌受賄案。
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說,1997年,時任西安市委宣傳部副部長、西安日報社社長的王長安,代表西安日報社同西安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勞動服務公司左某簽訂了一份土地轉讓協議。為表示感謝和能夠順利獲取分期土地轉讓款,左某于1997年8月31日,通過王長安的弟弟王長來送給王長安人民幣15萬元。隨后,王長安將15萬元交給其弟王長來用于個人儲蓄和生活花費。王長安被紀檢機關“兩規”后,已退還了15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王長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借簽訂履行合同之機,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王長來按照王長安指示,積極與左某聯系,代為接受賄賂,并將贓款實際使用,二人均構成了受賄罪。
庭審中,王長安及其弟王長來均當庭表示認罪。法院將擇日對此案進行宣判。(來源:新華網(記者 王世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