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5日電 昨天,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婁底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趙更效經濟犯罪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趙更效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趙更效犯罪所得,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綜合地方媒體報道,法院審理查明:1995年上半年至2002年5月,趙更效在擔任雙峰縣常務副縣長、婁底地區財政局局長、婁底市財政局局長、婁底市副市長職務期間,受他人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批準為他人撥款、借款、發包工程、安排工作、調整職務,并違反國家核銷財政借款的規定,為他人核銷219萬元財政借款。
案發后,偵查機關追回90萬元,另有129萬元未能追回。在此過程中,趙更效先后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61.8094萬元。其中,人民幣851.379萬元,商品房、彩電等價值人民幣10.4304萬元。此外,趙更效還利用擔任婁底地區財政局長的職務之便,勾結他人共同挪用財政局公款188萬元用于營利性活動,貪污公款50萬元。到2002年7月26日,趙更效案發時,有關部門查獲其擁有財產1812.8963萬元。自1990年以來,其全部支出213.4151萬元,財產和支出總計2026.3114萬元。經查證,1990年1月至2002年6月,趙更效及其妻子的合法收入為45.4764萬元,非法所得787.1969萬元,其他收入96.24萬元,受賄犯罪所得861.8094萬元,其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為235.5887萬元。
案發后,趙更效主動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227萬余元的事實,檢舉了一起重要案件,其檢舉的部分線索已查證屬實。根據查明的事實,一審法院對趙更效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