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被媒體冠以“訴訟狂人”、“官司專業戶”、“告狀大王”的成都鐵路分局職工楊立榮,繼訴黃宏簽名售書遲到之后,又以北京市公共交通總公司未能及時將其送到目的地,導致其開庭遲到從而敗訴為由,將該公司訴至豐臺區人民法院,要求該公司登報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444元。
自從1997年底打第一場官司開始,楊立榮至今已告狀50余起,用他的話來說:“成都和北京的任一個法院我都熟門熟路”。在他所打的官司中,包括電信局、報社、電視臺、明星、信息產業部、作家、法官以及法院等一般人想都沒想過的訴訟對象。現在,他又把北京市公交總公司給告了,他的行為,到底是公益訴訟,還是濫用訴權;是法制的進步,還是對法律資源的浪費?這在法學界也引發爭論。
吃睡之余他的生活內容只有打官司
11月15日下午,記者去楊立榮位于朝陽區團結湖北口的住處之前,給他打電話確定時間。“我現在除了吃飯睡覺就是打官司,要不閑著沒事干。你什么時候來都行,我在家等著你。”楊立榮的話讓記者大吃一驚,難道這個“告狀大王”真的把打官司當做他后半生的光榮與夢想了?
在團結湖北口等了兩分鐘,楊立榮騎著一輛破舊的自行車過來了,自行車車座上還蒙著一個塑料袋。“走吧,去我住的地方。我女兒在北京打工,租了個一居室,我住在那兒,要不也沒條件在北京打官司。”楊立榮住在客廳里,客廳不大,也就10平方米,靠墻放著一張鋼絲床,床上還擺著不少書,包括他平時喜歡看的《三聯生活周刊》、《中國新聞周刊》,媒體有關他的報道他都剪了下來,集成三大本厚厚的報道記錄。循著媒體的報道與楊立榮的介紹,可以大致了解到他這6年來的生活軌跡。
楊立榮今年55歲,初中文化,是成都鐵路分局成都電務段通信工人,1998年8月內退。1997年他開始打第一場官司,當時他用5000塊錢租鋪子組織下崗工人賣菜,有一次與買菜人發生糾紛,成都某報以《不法商販太霸道,缺斤少兩還罵人》對此事進行了報道。楊立榮隨后以報道與事實不符為由,將該報告上法庭。1997年9月,還泡在官司中無法脫身的楊立榮又決定向成都電信局開戰,原因是他家新裝的電話居然是物價局原來的投訴電話,導致他經常接到消費者的投訴。起初他還覺得新鮮,反正自己在家里沒事干,聽聽別人的投訴還蠻有意思的,后來經常在三更半夜接到投訴電話,干擾了他的美夢,他便覺得不妙了,要求電信局趕快換號。與電信局協商不成,他一紙訴狀將電信局告上法庭。“最后法院讓電信局給我免費換號。”想了一會兒,楊立榮說:“這大概是我少有的勝訴的一場官司吧。”從此以后,楊立榮有了新的想法:“我后半生要以打官司為主,凡是我認為能告的都要告,哪怕是因為一句話傷害了我,我都要告他,反正我有的是時間,能打10次官司,我決不告九次半。”
迄今為止,楊立榮已經打了50多場官司。他告過信息產業部,要求信息產業部退還全國所有破產下崗工人的電話初裝費;他告過作家柯云路,理由是柯云路所著《人類神秘現象破譯》有虛假之處;他告過中央電視臺,要求中央電視臺為其接受采訪付費;他告過西城區法院,理由是他去立案時法院工作人員“刁難”他了……他說:“我這人就這么一個脾氣,不管你是哪個,我能告的我就是要告!我從小就愛折騰,小伙伴都管我叫‘猴王’,打官司我不怕,天天打官司我心里才不覺得空虛,我現在沒事干,生活內容只有三件事,吃飯、睡覺、打官司,沒官司打,心里就發慌。”
告狀6年 他享受的是精神勝利
“告公交公司交了50元訴訟費,告黃宏的案子我準備上訴,又要80元,這個月沒富余的錢打官司了。”楊立榮說,他的工資卡自己拿著,老伴和女兒都不管他,每月的700多元工資,到月底了他看著能剩個一二百的,就寫個訴狀去法院立個案。6年來,他的工資從來都是這樣開支。在楊立榮的本子里,有個打官司的記錄本,記錄著每起案件他的訴訟費用,基本上都是100元左右,50多場官司下來,總支出也近萬元了。楊立榮說,一開始他不懂,索賠金額高,所掏的訴訟費也就高,“后來學精了,反正官司要輸,每次索賠也就幾百元,這樣我掏的訴訟費也就百八十元”。
每日以告狀為樂,家里人怎么看他,別人又怎么看他,他又怎樣評價自己呢?楊立榮說,老伴和女兒都不支持他,但也不干涉,有人說他是神經病,有人罵他是瘋子,媒體把他稱做“訴訟狂人”、“官司專業戶”、“告狀大王”,他都不在乎,他在乎的是有個表達自己觀點的機會和場合。
“就拿告黃宏和北京公交總公司這兩個案子來說吧,我知道自己肯定輸,但我就是要告,我就是需要一個機會和場合去說說我的想法,我需要利用合理合法的程序來發出自己的聲音。”聽到這里,記者驚異于楊立榮的理性思維,這似乎和他所說的不告狀就發慌有本質的區別。楊立榮把他狀告黃宏與公交總公司列入公益訴訟,“黃宏敢在小品里說楊白勞是‘欠債的大爺’,就是和我們窮人過不去;公交總公司把月票價從25元提到40元,服務卻沒有改善,我一直想和他們說說這事,他們不理我,我就要到法庭上說給他們聽,從這個角度講,我的官司都沒白打。”
引發爭議是公益訴訟還是濫用訴權
楊立榮告黃宏是因為黃宏說楊白勞是“欠債的大爺”,告信息產業部是因為電信收取高價初裝費不合理,告公交總公司是因為堵車……他的這些行為,究竟是公益訴訟,還是濫用訴權?
中消協法律顧問、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律師邱寶昌認為,單從楊立榮狀告黃宏的個案來說,應屬公益訴訟。邱寶昌稱,“公益訴訟”并非一個既定的法律術語,顧名思義,公益訴訟是指為了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而提起的訴訟。在我國,目前只有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訴訟屬于公益訴訟。因此,公民通過訴訟直接對侵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直接追究其違法責任,在我國司法界和法學界是一個新話題。《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公益訴訟制度可以讓無任何直接利害關系的人,也有權起訴違法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的行為。
北京中允律師事務所饒峙律師認為,從社會現狀來看,我們需要楊立榮這種能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甚至是社會公眾權益的人,以喚醒公眾的維權意識。我國有很多司空見慣的事情還沒有進入法制軌道,通過打公益官司,可以推進法制進步。從起訴行為來看,楊立榮想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這也是法制的進步。但從一種生活態度來說,如果人的生命在訴訟中度過,這無疑走進了怪圈。而從節約法律資源角度來說,如果他知道官司必輸還去打,或者為了一些小事去打官司,這實際上是對有限法律資源的一種浪費,換句話說,就是濫用訴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宗玉認為,社會是由個人組成的,公眾利益社會利益也與個人利益有關,個人最起碼對自己受到侵害的損失有起訴的權利,不應該關閉個人起訴的大門。
在分析楊立榮現象時,有法律界人士呼吁忙建立起有中國特色的公益訴訟制度。承認公民對公共事務的訴訟權利,是憲法原則在訴訟領域的具體體現。當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受到侵害時,每個公民應當有權依法行使訴訟請求,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從而實現對自身權益的合法維護。(來源:《北京晚報》作者:楊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