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成都十一月二十日電(記者楊杰)中共四川省委組織部新聞發言人今天通報說,《四川省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暫行辦法》近日正式出臺,其中就領導干部須引咎辭職的九種情形作出了詳細規定。
這位新聞發言人說,過去,一個領導干部的行為雖有嚴重過失或不當,但在沒有觸犯刑律的情況下,一般難以讓他下臺,現在黨紀政紀規定中也缺少較為具體的操作性辦法。此次出臺的《四川省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暫行辦法》,填補了這一問題的空白。
他說,這一辦法歸納起來,就是要讓為政平庸者下,讓決策嚴重失誤者下,讓不講黨性喪失原則者下,讓行為造成惡劣影響者下,讓民眾不滿意者下。從而把“引咎辭職”作為一種領導干部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的管理機制。
《辦法》規定有九種情形的,領導干部要引咎辭職。主要包括: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或領導班子屆末考察中民主測評結果“不稱職”票比例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察認定確屬不稱職的;重大工作違反決策程序,主觀盲目決策,造成重大政治影響或經濟損失,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存在嚴重質量問題,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由于工作嚴重失職,致使管轄范圍內發生重大惡性事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應承擔重要領導責任的;做出嚴重違反社會公德或其他與領導干部身份不相符合的行為,在民眾中產生惡劣影響的。
《辦法》同時規定,對應當引咎辭職而未主動提出的,要責令辭職;拒不辭職的,要免去現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