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1日電 上海證券報報道說,國務院國資委明年準備實施的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目前已經基本成稿,不久將正式推出。其中,備受關注的考核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的關鍵指標一共有四項。
這四項指標是:利潤總額、資產增值率(凈利潤/凈資產)、流動資產周轉率、銷售成本/銷售收入的比率。其中,利潤和資產增值率這兩項指標是主要考核指標,分別占總分值的四成和三成。后兩個指標為輔助指標,可以都進行考核,即每項指標各占1.5成,或者是考核其中一項指標,占總分值的3成。各項指標年終考核時不能低于本企業前三年的平均水平。
據了解,經營業績考核是與公司企業負責人的收入直接掛鉤的。企業負責人收入包括工作基薪和成績基薪(即獎金)兩部分。工作基薪是按照企業規模大小、行業平均工作水平、地區水平差距和全國工資收入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的,而成績基薪是根據業績考核后的成績確定的,一般不超過前者的三倍。
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與其任命的企業負責人簽訂業績合同,根據業績合同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按照該條文的規定,與國資委簽訂合同的應該是中央企業的負責人。所以,此次簽訂合同的是所有中央企業的負責人,而不只是企業的法人代表。(盧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