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8日電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昨天,北京二中院開庭審理了香港藝人張柏芝訴珠海東洋之花化妝品有限公司違約一案,張柏芝要求“東洋之花”支付違約金125萬元人民幣。
2000年5月9日,張柏芝和“東洋之花”簽訂協議書,規定沐浴露的廣告物使用日期為自2000年6月15日起至2002年6月15日止。2003年7月,張柏芝發現被告生產銷售的沐浴露產品上仍附有原告之肖像。“東洋之花”答辯稱,市場上仍然有原告肖像的產品是履行合同的自然延伸,原告要求這些產品在市場上全部消失是沒有根據的,也不符合“東洋之花”簽訂合同的本意。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程婕于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