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一消費者把為商場頒發“放心牌”的河南省鄭州市質監局告上法庭,雖然最終輸了官司,但引發出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商場“放心牌”到底對其有多大的約束力?
2002年4月28日,葛銳到有鄭州市質監局頒發的“購物放心商場”牌匾的河南金博大購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博大商場)花30元購買了一盒VCD光盤,隨后發現VCD光盤質量有問題,經河南省音像電子出版物審查鑒定委員會鑒定,認定為非法音像制品。葛銳前往金博大商場要求退賠,遭拒絕后將商場告上法庭,最終勝訴。
2002年9月1日至11月11日,葛銳又先后幾次在金博大商場買下“藏汴寶”、“藏雄鷹膠囊”等藥品,隨后發現有質量問題,向鄭州市藥監局稽查大隊舉報。經稽查大隊鑒定,上述藥品均系假藥。
2002年11月17日,葛銳以該市藥監局稽查大隊的舉報回復為依據,向鄭州市質監局遞交書面申請,認為質監局頒發給金博大商場的“購物放心商場”稱號已對原告及廣大消費者構成誤導,應收回或取消其“購物放心商場”榮譽稱號。2003年1月10日,鄭州市質監局向葛銳書面回復說,違法銷售行為一經查實,質監局會堅決取消其榮譽稱號。但目前沒有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金博大商場故意欺詐消費者,所以不能取消其相關稱號。
2003年1月21日,葛銳向鄭州市中原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鄭州市質監局取消或收回頒發給河南金博大商場“購物放心商場”的榮譽稱號。法院經審理認為,鄭州市質監局授予河南金博大商場“購物放心商場”榮譽證書及牌匾,是對該市場一階段工作的評價,但這對消費者只是一種引導,不具有行政強制力。質監局授予金博大商場“購物放心商場”榮譽證書、牌匾行為,并不影響原告葛銳的權利和義務,因此該案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可通過民事訴訟解決。葛銳不服判決,向鄭州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2003年11月,鄭州市中級法院維持了一審裁定。
這樣一起因商場出售假貨而狀告質監部門的行政官司,也引發了一個疑問:政府部門頒發“放心牌”究竟意義何在?
鄭州有關人士提出,“放心牌”的實質就是借助于行政權威和政府信譽的推薦行為。消費行為是一種典型的個人行為,是消費者依據自身消費偏好和鑒別力自由選擇商品的過程,政府的推薦“引導”不僅會干擾消費者的選擇,也容易造成商場競爭環境的不公平。評定“放心產品”,或是向企業、產品進行“推薦”、“指定”其實都是一種承諾行為,應具有法律意義。(作者:張勝利馬偉利 新聞來源:檢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