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昆明佳達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鄒麗佳向李嘉廷行賄案。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鄒麗佳承認了給李嘉廷送錢的事實,但辯解說:“給李嘉廷送錢是朋友間的贈予,是幫助李嘉廷支付‘小費’和安葬其父。”
公訴方:鄒麗佳涉嫌行賄
昨日上午,鄒麗佳被帶進昆明中院第二法庭接受審判。鄒麗佳身材不高,一身黑衣服,頭發雖黑但沒多少光澤、用一根發套束在腦后。她在回答提問、發言時,多次使用Yes、No、Ok等英語單詞,普通話說得也不夠流利,帶有明顯的港味。
上午9時半,庭審正式開始。今年48歲的鄒麗佳出生于昆明市,現為香港永久居民。她于2001年11月30日被捕,被捕前身兼數職:原香港新一代實業公司總經理、昆明佳達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達公司)董事長;省政協委員。1996年8月8日在當年的昆交會開幕式上,鄒麗佳認識了李嘉廷,此后成為朋友。昨日庭審中,公訴機關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對其作出如下指控:在1996年至2000年期間,被告單位佳達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由該公司董事長鄒麗佳先后3次共送給云南省原省長李嘉廷人民幣10萬元、港幣6萬元、美金1萬元;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應當以行賄罪追究佳達公司和鄒麗佳的刑事責任。
鄒麗佳:送李嘉廷錢是幫付“小費”
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鄒麗佳答辯說,她給李嘉廷錢是幫助李向酒店支付“小費”和幫助李嘉廷安葬去世的父親;她沒有獲得過不正當利益,不構成行賄罪。
法庭上,鄒麗佳講述了3次送錢的經過:1996年8月鄒麗佳和李嘉廷成為朋友,同年9月,李嘉廷率一個出訪團途經香港,住進一個五星級酒店。鄒麗佳見李嘉廷一行不給服務員“小費”時,覺得“很沒面子”,于是當服務員給李嘉廷所住的房間送茶水時,拿出了5000美元、3萬港幣放到桌子上,讓李嘉廷一行給酒店服務員“小費”,這是鄒第一次給李送錢。1998年冬天,當鄒麗佳聽說李嘉廷的父親去世后,來到了李嘉廷家里,當著李嘉廷的面把10萬元人民幣交到了李嘉廷妻子王驍的手中,并說用這點錢回家安葬李父。2000年7月,李嘉廷出國訪問途經香港,鄒麗佳再次給李嘉廷送了5000美元、3萬港幣,用于支付“小費”。鄒麗佳說,給李送錢,她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
佳華廣場成辯論焦點
昨日,公訴機關和鄒麗佳就其向李嘉廷送錢是否獲得了不正當利益、以及佳華廣場被列為世博會重點配套項目過程中,李嘉廷是否起到決定性作用展開了辯論,雙方都舉出了大量的證據用以證明自己的觀點。
記者在旁聽時得知,1996年佳達公司和紅塔集團草簽了一個合作協議,佳達公司將建成后的佳華廣場賣給紅塔集團。此后,雙方又簽訂了一個補充協議,并對佳華廣場的內部裝修等事宜進行了新的約定。后來,在支付款項上雙方發生了很大矛盾,佳達公司把佳華廣場內的6部電梯用于抵押貸款后矛盾進一步加劇。此事引起了李嘉廷的重視,并作出了批示,要求云南省政府有關負責人對此事要“妥善協調處理好,一次性裁決處理”。1999年11月,云南省政府根據李嘉廷的這一批示,成立了協調領導小組,主持雙方談判并達成了一致意見:紅塔集團一次性將2.4億余元工程款支付給佳達公司;而在此前的1998年,佳華廣場已被列為世博會重點配套項目。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和鄒麗佳在與紅塔集團的合作和佳華廣場被列為世博會重點配套項目過程中,為謀取不正當、不確定的利益而請李嘉廷幫忙并向其行賄。具體為:1996年8月,鄒麗佳為盡快讓佳達公司與紅塔集團簽訂合建佳華廣場的協議,請李嘉廷給予關照;隨后,李嘉廷在鄒麗佳給他的信上批示紅塔集團有關負責人,要求給予支持,紅塔集團根據李嘉廷的批示,與佳達公司簽訂了《合作建設佳華廣場協議書》。1998年初,鄒麗佳請李嘉廷幫忙將佳華廣場列入世博會重點配套項目,同年2月李嘉廷把鄒麗佳提供的《關于佳華廣場列為‘世博會’接待單位的報告》批轉給主管副省長,并作了“望將此項目列入‘世博會’配套項目,實行重點監控”的批示;后來,佳華廣場被列為世博會重點配套項目,使其在未辦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即開工、并得到了該證特殊的補辦。
鄒麗佳一方認為,佳達公司與紅塔集團合作建設佳華廣場在她與李嘉廷認識之前,不存在請李嘉廷幫忙迫使紅塔集團與佳達公司合作的情況,李只起到了促進作用、而非決定性作用;佳華廣場建成后被列為世博會重點配套項目與李嘉廷沒有關系,佳華廣場在當時是云南省首家五星級酒店,恰逢世博會即將召開,佳華廣場有能力成為其配套設施,是世博會本身需要佳華廣場;而且此后至今,佳華廣場一直是云南省接待外賓、貴賓的首選場所。總之,鄒麗佳及其辯護律師認為,被告單位佳達公司、鄒麗佳本人均不構成行賄罪。
此案將擇日宣判。
(來源:春城晚報文/丁強張浩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