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2日電 證券時報報道說,為確保發審委制度改革的基本精神能在日常具體工作中得到充分體現,繼發布相關暫行辦法后,中國證監會11日又發布了《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工作細則》,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都殑t》就發審委會議前的準備工作、會議規程、會議后相關事項的處理規則、發審委會議紀律等作出更加細致的規定。
《細則》明確,發審委會議原則上應當在每周固定時間召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具體負責股票發審委會議的各項工作;發行監管部安排發審委會議審核發行人的順序,原則上按照發行人向發行監管部報送審核材料的時間先后確定。
《細則》對發審會議的議程進行了詳細規定。并指出,當遇到委員發現存在尚待調查核實并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經出席會議的5名委員同意對該股票發行申請暫緩表決一次的情形時,發行人應當在收到有關審核意見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審委提出再審申請。
按相關暫行辦法,在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表決通過后至證監會核準前,發行人發生了與所報送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項,證監會有關部門可以提請發審委召開會后事項發審委會議,對該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重新進行審核。
就按上述規定召開的會后事項發審委會議,《細則》規定,這種會后事項發審委會議只召開1次,應當對發行人完整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核,并且會議不設暫緩表決。
此外,《細則》對發審委會議紀律作出細化的規定。并強調,委員任期屆滿,證監會將對委員遵守發審委紀律和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和評估。
《細則》頒行后,2001年4月4日發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工作程序執行指導意見》(證監發[2001]54號)和2002年7月18日發布的《關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工作程序執行指導意見>的補充通知》(證監發[2002]52號)同時廢止。(李巧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