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2日電 香港大公報從北京發回的報道說,全國人大常委會消息人士透露,《企業破產法》的修訂工作正在加速進行中,并且已經被列入全國人大五年立法規劃。
報道援引《企業破產法》起草小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李曙光教授的話說,與原來的《破產法》相比,新法在適用范圍上會有較大突破:新法將適用于所有企業法人,破產的主體將可能將擴大到“商自然人”,即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作為企業投資者的個人等。
李曙光表示,按照國際慣例,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應成為企業破產的標準,但這需要法院設相應程序,對申請破產企業進行審核,將一般的債務糾紛排除在外。
李曙光認為,這部法律的修訂一定要各方在觀念上配合:一是糾正“破產不是好事,國企破產就是國有資產流失”,因此避諱修訂《破產法》的錯誤觀念;二是糾正認為“《破產法》出臺會導致大批國企破產,而企業破產會帶來大量社會問題”的想法。
“企業破產是客觀存在,《破產法》不能也不應解決企業破產帶來的社會壓力,但如果有了規范的破產程序,則可以最大限度地節約社會成本;同時破產法也不單強調清算,還給有挽救希望的企業以重整的機會。如果要等到一切問題都解決才頒布新法,將為市場經濟帶來巨大損失。”李曙光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