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辦法(送審稿)》近日在“首都之窗”網站上公布并征求市民意見,其中關于禁止在地鐵乞討的規定引起多方爭議。爭論焦點之一在于,這一法規如果通過,是否會對乞丐自由行乞權造成侵害。
該《辦法(送審稿)》中第20條“運營安全禁止性規定”中禁止各種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其中包括“在車站出入口、車站和列車內乞討、賣藝”。
無獨有偶,有關部門從12月6日起開始在北京王府井商業街進行“百日會戰”,旨在清除街內流浪乞討人員、無照商販、亂發小廣告者以及在名店老字號門前“等活拉客”的閑雜人員。盡管北京東城區城管大隊宣傳部門的一位人士告訴記者,對于流浪乞討人員主要是采用勸阻方式并用車將其送往民政局,但有關人士認為,這也是另一種方式表達“此地禁止乞討”。
據媒體報道,廣州市民政局有關負責人曾建議盡快研究一套在某些特定區域內禁止乞討的規定,在廣交會、世博會等重大政治、經濟活動場所和窗口地段設立“禁討區”,禁止流浪乞討行為。而有此意向的也并非廣州一家。
有媒體評論認為,收容制度的廢止和本著自愿原則的救助管理辦法的正式實施,其實是從另一個角度承認了流浪乞討行為的合法性,而“禁討區”的設立是對這一權利的侵害。
“嚴格地說,乞討行為從來都不是一種被社會道德或國家法律所倡導的行為。‘行乞權’在我國憲法法律中找不到其相應的根據。”中共中央黨校人權中心教授、理論法學博士生導師林喆認為,乞討的權利并沒有成為我國法律制度所保護的一項權利。就人們對它的長期默認態度來看,它在本質上已成為一項習慣權利,或說是一種法外權利。法外權利不是為國家所保護的權利,也沒有相應的法律義務作它實現的條件或保障。
林喆教授認為,行乞自由即便成為公民的一項法定權利,也不是無度的,它的界限是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乞丐是社會(主要是城市)的寄生體,給一座城市帶來的負面影響是一目了然的。一個四處可見乞丐的地區或城市,對于游客來講是沒有吸引力的。那些棲身于建筑物拐角或地鐵入口處的乞丐,不僅成為人們通行中的障礙,有些甚至連偷帶搶,威脅人們的安全。在一些國家如新加坡,法律將乞討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行為,而美國哥倫比亞州則對乞討的區域加以明確的規定,都是考慮到乞丐及其乞討行為影響當地旅游業,并直接損害到國家利益。
林教授說,《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辦法》的出臺表明了法律法規對于乞討行為的管制和限制。但是必須指出的是,第一,該法不是一部禁止乞討行為的法律文件,而是一部在內容上涉及限制乞討行為范圍的地方性法律文件。之所以對地鐵等軌道交通的車站內或列車上的乞丐加以限制,在于其環境的特殊性(人員流動性、密集性、風險性程度較高),在這里非常態的行乞行為一旦失控,其后果不堪設想。第二,它的出臺并不是對公民基本人權的否定,行乞權不是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在我國也沒有以法的形式加以認可。該法實際上是將一項習慣權利納入法制的軌道,從某種意義上說,它反而表明了在此范圍外行乞行為的被允許和正當性。(中國青年報/包麗敏)